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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地行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我县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紧缺,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作为“全国重点商品粮生产基地县、全国优质小麦生产基地县”,保护耕地任务艰巨。当前我县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时期,随着国家土地政策执行越来越严,保红线、保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土地管理事关全局,事关长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人民、对子孙、对自己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实现“保红线、保发展”目标。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办事处及国土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标语、专栏、发放明白纸、广播等多种形式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认清县情,自觉树立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把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变为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营造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规范运作,合理利用
保护和利用好每一寸土地,既是遏止耕地减少,确保粮食安全的需要,也是优化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扩大内需、民生工程项目,并向工业园区倾斜,确保有限的指标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各乡镇、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把握机遇,积极做好大项目的包装,争取上级用地指标。同时进一步加大土地复垦力度,大力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引导新上项目优先使用闲置和存量土地,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严把投资强度关和土地产出关,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
国土局要切实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以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认真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实施管理工作,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项目单位向发改、工信、农牧、林业、水务等部门申报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应主动与国土资源局衔接。对重点建设项目,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先期介入、预审协调、快速办理”的原则,及早落实规划调整、土地征转、土地供应等事项,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全力保障经济发展。
严格执行现行供地政策规定。县政府成立土地储备中心,实行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坚持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的原则,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操作,阳光行政,严禁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建全机制,落实责任
国土局作为土地综合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守土有责,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加大土地巡查、监察力度,划分区域、细化分工,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对违法占地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坚决遏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同时,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土地管理,对本辖区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对乱占耕地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建筑要依法予以拆除;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新民居建设的有关政策,确保新民居建设依法、合规,坚决防止以新民居建设为名变相买卖宅基地的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在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及其它建筑物,所有农村住宅建设必须严格审批,避免形成“空心村”;严禁企业未批先建,原则上新上项目,一律入园区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的通知》,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监管责任制度,强化督导、考评和责任追究,确保土地违法案件发现及时、移交迅速、查处有力。公安局、法院要依法履行相应的土地监管职责,按程序及时受理移送、申请处理的违法占地案件;监察局、检察院要对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广播电视台要配合国土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土地法律、法规宣传,通过正面典型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在全社会营造依法依规管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县监察局对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