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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防台体系管理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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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防台体系管理工作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防汛防台能力,巩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在防汛防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和《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开发区)、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长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以“组织健全、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响应迅速、全民参与、救援有效、保障有力”为目标,不断强化和改进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要以建立“动态管理”、“运行保障”、“宣传培训”、“督查考核”等机制为主要内容,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实现长效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章动态管理

第三条健全完善组织体系。各镇(开发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应按照“组织健全、不留死角”的要求,根据镇、村两级行政区域变化和上年度防汛防台工作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网格设置不合理等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及时、合理、科学地调整基层防汛防台组织,并报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防指办”)备案。

第四条建立责任人管理制度。各镇(开发区)防指应按照“责任落实”的要求,根据镇、村二级基层防汛防台组织中各类责任人的变化,及时调整防汛防台组织机构责任人和网格责任人数据库,每年汛前核对确认,并报区防指办备案。通过签订责任书、岗位培训等方式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以适合的方式公布,接受监督。各类责任人在汛期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实行定格、定人、定责监管,切实做到分片包干。重点要落实好监测预警信息传播责任制、危险地段人员转移责任制、重要堤防巡查预警责任制、工程保安责任制、船只安全避风责任制等。

第五条建立应急预案修订制度。各镇(开发区)防指应从“预案实用”的目标出发,认真组织年度预案修订工作,并开展预案演练活动,增强预案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各村(社区)防汛防台组织要结合实际,及时更新预案内容,科学修订完善预案,使预案通俗、简练、有效、可操作。经修编批准的预案须报上一级防指办备案。

第六条建立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每年汛前,区防指办及时与市气象部门对接联系,调整上报气象预警人员名单。按照“预警及时”的要求,区防指办要整合市水利、气象等部门的预警信息资源,通过农民信箱及时向基层相关责任人和网格责任人员预警信息。各镇(开发区)防指应不断完善简易监测预警设施和补充监测预警点,落实监测预警人员,做好日常维护,确保一旦发生险情,各类预警信息能及时、有效的得到、传递,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建立完善抢险救援能力保障制度。各镇(开发区)防指要按照“救援有效”的要求,完善镇、村二级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建成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等多种形式的抢险组织,充分整合基层派出所、民兵预备役、城管队伍、治安巡逻队、企业应急小分队等社会资源和力量服务于防汛防台,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镇自为战、村自为战”的目标,提升基层群策群防的能力。

第八条建立完善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各镇(开发区)防指要按照“即用即出、即用即补”的原则,于每年汛前对防汛物资(设备)储备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未达到储备标准的要及时予以补充。同时,采用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确保基层防汛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区防指要全面掌握全区范围内防汛物资储备情况和大型机械设备持有情况,对防汛物资和大型机械设备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三章运行保障

第九条强化组织保障。区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区水利部门要加强水雨情监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调度,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特别是短历时强降雨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并及时预警预报信息;区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指导基层避灾场所规划和建设,城乡危旧房改造;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避灾场所安全管理,做好危房排查、灾情核查、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区教育部门要做好师生和校舍安全监管,并做好师生防灾宣传教育。各镇(开发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的完善和管理,把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各部门要在区防指办统一协调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长效、高效运行合力。

第十条强化技术保障。各镇(开发区)、区防指成员单位要整合技术指导力量,建立健全防汛防台专家库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专家到基层开展服务指导,确保基层急需的技术服务保障到位。

第十一条强化资金保障。为确保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的实效、长效运行,区本级要设立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运行管理专项资金;各镇(开发区)每年也要落实运行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的维护建设与长效管理,并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实行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强化通信保障。加强防汛信息化管理,按照“会商到镇、视频到村”的要求,落实视频会商设备操作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视频会商系统管理维护制度,充分发挥已建成的视频会商系统的作用,保证防汛防台期间各类指令信息上通下达,抢险救灾快速及时。

第四章宣传培训

第十三条加强基层防汛防台减灾知识宣传。各镇(开发区)防指从“全民参与”的要求出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加强宣传,通过发放宣传册、明白卡,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播放宣传片,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汛防台知识,做到进村、入户、到人,切实增强群众的防灾意识,提升群众的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建立基层各类责任人(负责人)培训制度。各镇(开发区)要在总结当地历年来防汛防台抗旱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科学安排培训内容,每年汛前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责任人(负责人)进行岗位培训,确保各类责任人(负责人)明确岗位职责、掌握工作要领,及时更新各类防汛防台抗旱知识。

第五章督查考核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各镇(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基层防汛防台工作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将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长效管理纳入绩效考核。每年汛后,区防指组织对全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进行一次全面考评,并将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运行及工作成效上报区委、区政府。通过检查考核,不断完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内容,充分发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的作用,促进基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通过基层推荐、组织审核等程序,对基层防汛防台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组织和个人予表彰奖励,在防汛工作中令行不止、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