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法律文书制作程序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本节内容主要讲诉讼文书的制作程序。因为非诉讼类法律文书的制作及使用在形式上往往比较简便,即诉讼类文书的制作程序则比较复杂,这是由于诉讼文书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它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法律执行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执法的准确性,因而对其要求十分严格。要写出高质量、高标准的法律文书,除了制作者自身需具备较高的法律、文字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外,严格按程序制作,把握好法律文书出台审核质量关,也是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的重要环节。诉讼类文书的制作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过程:
(一)起草
起草是指文书原件底稿的制作。一般是指非表格类的内容复杂的诉讼文书。如破案报告、起诉书、裁判文书等。起草原件之前,办案人应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理顺案件情节的线索,审核清所有证据,确定出案件的着重点。起草中应严格遵照格式样本中规定的制作程式标准,按首部、正文、尾部、分段、分项依次写作,将案件事实、列举的证据、认定的理由、适用的法律、做出的处理结论或意见逐项表述清楚。特别是对于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或重要情节,应特别予以关注,着力突出,不可与一般情节平均使用笔墨。认定的理由应有理有据,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做出的处理结论或意见应态度明确、语言简洁,利于执行和履行。原件制作完毕后,还需注意认真检查和修改,在法律条项上应重点审查认定事实,列举证据,适用法律,确定性质是否准确;在文字上检查是否用词准确,句法通顺,言简意赅;在格式上检查是否内容完整,项目要素完备,法律手续完善等。发现错误及时改正。
(二)审核
法律文书的制作成文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贯彻实施,关系到司法程序是否合法,关系到当事人的声望、名誉、政治生命,甚至身家性命,因此其行文出台自然要求十分严格。必须履行特定的审批手续。领导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合格,是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准确执法,避免误差的重要一环。如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使用的立案报告、破案报告等,案件承办人制作出该报告原件后须呈交主管局长审批,上级领导从办案程序上加以严格控制,提出具体的措施意见,并签字认可,方可实施。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等文书的使用,也需提交所在科室部门的业务领导审核认可,重大的案件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还须经过主管检察长的审核把关,经签发后,才能正式制发。人民法院制发的裁判文书,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来说法律文书由庭长审签即可;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庭长审核的基础上则还须由分管院长审签,以示负责。庭长、院长在审签时须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量刑处理、书写格式、语言文字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把好关口,以确保案件质量。
(三)校对打印
法律文书经领导签发后即进入校对打印阶段。打印件成文后即形成法律文书的正本与副本。打印件要求规范、整洁、符合体式。标题的拟制需分两行,第一行应打出制作单位的全称,第二行应打出文书种类的全称,且位置得体、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标题行文规定。案件编号应统一坐落标题的右下角,不能前移。尾部致送单位的名称要位置得当,即“此致”应在上行之下的第四至第六个字之下位置打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顶格打印。制作单位落款应在文书尾部的右下角,不能随意前移或后置,这是由法律文书特定的规范格式所决定的。清样打出后,原件与打印件清样的文字校对工作也非常重要,主要检查有无错字、别字、漏字、有无和原件内容不一致的表述,若有差错应立即修正、增补,判决书形成的正本与副本中,尾部左上角空白处还需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记,以示校对的准确无误。打印件形成后,如仍有错字或别字,或需修订之处,可直接在文书中进行修改,但修改处必须加盖司法机关的更正戳记,以示属司法机关确认。打印件阶段的最后一项工作是加盖司法机关的公章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的私章。公安机关制发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制发的立案决定书(附卷联)依照规定须由公安局局长及检察院检察长署名,对此案件承办人应在打印件尾部“局长”或“检察长”栏目中加盖局长及检察长私人印鉴,之下在制作日期上要加盖公安局及检察院公章,法院判决书则只需在日期上加盖法院公章即可。公章的加盖,要求清晰规范。一是位置须盖在日期上,称为“齐年压月”盖印原则,不得越位加盖;二是印文要端正,不得倾斜,保持其严肃、美观;三是印文要清晰,不得模糊,难以辨认。
(四)送达签收
送达签收是法律文书制作使用的最后阶段。在司法程序中属于内部使用的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上述文种的送达与接收应按照司法机关内部规定的公文接收规则办理;向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所在单位送达的法律文书则需履行必备的签收手续,如民事案件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须附有送达回证,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人接收后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写明接受文书的日期,方可视为送达。当事人拒不签收的,可留置送达;当事人拒不接受法律文书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调解书的生效须是在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签收前的调解协议内容当事人可以翻悔,允许再行调解,但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须按协议内容履行,不能再行翻悔。因此,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与签收工作也较复杂。应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