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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渚街道(筹),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乡镇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充分调动乡镇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增强乡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根据现行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精神,结合我区上一轮乡镇财政体制的执行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建立新一轮区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事权与财权相匹配与兼顾乡镇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满足乡镇行使职能基本需求与加强区级财政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调动乡镇积极性与兼顾区级财力可能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促进东部新区加快发展与兼顾东西部协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二、总体办法
在执行现行市对区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区对乡镇实行“划分收入范围、确定收支基数、收支挂钩、综合分成、短收赔补”的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三、收入划分
对列入乡镇收入范围的各项税费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并结合市对区的财政体制口径调整后进行如下划分:
(一)中央级收入:消费税,增值税7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0%。
(二)省、市级收入:增值税1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8%(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40%为省级收入),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52%以及契税。
(三)区级收入:增值税12%。
(四)区乡镇共享收入
1.区乡镇综合分成收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2%,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48%,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80%。
2.专项分配收入:城建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采矿权有偿出让收入、代征外来建筑税收、代征运输税收。
四、支出的划分
乡镇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管理等各项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五、收支基数的确定
(一)收入基数:以2011年乡镇综合分成收入为基数,2012年实行基数零增长,从2013年开始每年在此基础上织里镇、八里店镇分别环比递增10%作为当年收入基数,东林镇、埭溪镇、道场乡分别环比递增7%作为当年收入基数,妙西镇、环渚街道分别环比递增5%作为当年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以上一轮乡镇支出基数为基础,适当提高行政事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转移支付标准,按2011年底在编在职和行政事业离退休实际人数,结合行政区划调整,重新加以核定。具体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乡镇行政经费,行政在职以2011年底实有在册人数人均2万元标准加以核定,行政离退休按2011年底实有在册人数人均4.23万元标准加以核定,其中在职公用经费按人均5000元加以补助;乡镇事业经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事业在职以2011年底实有在册人数人均1.35万元的标准加以核定,事业离退休以2011年底实有在册人数人均2万元的标准加以核定;社救、优抚等民政事业费支出按2012年初区民政部门核定的支出基数确定;教育支出,按2012年1月1日国家政策性标准由区财政重新加以核定,其中上一轮体制内教育公用经费的正常增长经费以及市以上的政策性增资经费由区承担的部分纳入乡镇支出基数。对以后年度教育公用经费的增长经费以及市以上的政策性增资经费由区、乡镇各按50%承担;对乡镇中小学校校舍维修经费以及其他临时增加的教育经费支出由乡镇财政承担。
六、分成办法
(一)综合收入分成
1.根据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按人均财力45元的标准核定区对乡镇财力性转移支付,对完成核定收入基数以内的(包括核定收入基数),以2011年度全区乡镇常住人口数占50%、学生人数占20%、教师人数占20%、机关行政事业在编人员占10%四项指标加权后,对乡镇实行固定分成。
2.对乡镇综合分成收入超过收入基数以上的区得部分,实行三七分成,即区得30%,乡镇得70%。
(二)专项收入分配
1.城建税:在核定的支出基数的前提下,以2009—2011年三年城建税平均数作为固定基数,对乡镇当年实际征收数超基数的区得部分,小城市试点镇、中心镇实行二八分成,即区得20%,乡镇得80%,其他乡镇实行三七分成,即区得30%,乡镇得70%。短收按相应比例扣减支出。
2.教育费附加:按乡镇当年实际征收数区得部分(85%)的10%返还乡镇专项用于成人教育、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校舍维修、改善办学条件等教育支出,90%由区实行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教育。
3.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09—2011年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平均数作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区、乡镇实行三七分成,即区得30%,乡镇得70%。若市级出台专项奖补政策再作专项调整。
4.资源税:以上一轮区对乡镇财政体制年度内资源税平均数作为固定基数,基数内区得部分实行八二分成,即区得80%,乡镇得20%;超基数以上部分实行六四分成,即区得60%,乡镇得40%。
5.采矿权有偿出让收入:对区域内采矿权出让所得收入,区得部分(50%)按实绩数实行三七分成,即区得30%,乡镇得70%(其中10%需经区考核后返还乡镇)。
6.代征外来建筑税收:按当年实际入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的区得部分与乡镇进行4:6分成,其中超过2011年实绩数部分区与乡镇2:8分成。
7.代征运输税收:当年实际入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的区得部分全额返还,同时对市补部分进行一并返还。
8.土地出让金结算:对经营性用地投资项目,按其净收益的20%实行区级集中;对区级现行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在政策执行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其中涉及到经营性用地区级土地收益分配优惠政策的,区级集中至少不得低于总地价款的5%,专项用于弥补社会保障支出;对引进总部经济等重点服务业用地项目,采用“一事一议”办法。
(三)区对乡镇的收入返还
以2011年度实际税收返还数为基数,从2012年开始,区对乡镇净上划中央收入(仅指增值税的75%部分和消费税)比上年增加的部分,参照市对区的收入返还办法,按1:0.1系数进行返还,即上划中央收入每比上年递增1%,返还0.1%。
七、政策承担
(一)财政优惠政策的兑现。从2012年开始,凡区级及以上政府确定的对企业的优惠政策,按体制的收入划分范围和分成比例由市、区、乡镇财政分别承担。
(二)为鼓励外贸出口,出口退税区级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三)对乡镇之间引荐、迁移的企业所产生的税费,按以下办法进行分配:对引荐企业新增税收的乡镇所得部分,前5年50%划归项目引荐的乡镇,以后分别按20%与80%由项目引荐乡镇和项目所在乡镇分成;对市直企业及区内原有企业整体迁建的,以迁入企业前一年税费收入为依据进行调整;对区负责引进并由区直接负责基础设施配套的企业所产生的税费,不直接参与乡镇体制分成,但考虑到项目所在乡镇做了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对乡镇按照该项目税收收入区得部分10%进行补助。对特殊情况的由区协调后另行确定。
(四)对市已经政策明确的扣款事项,如援疆援藏建设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建设资金、学生接送车运营补助等按区与乡镇各50%进行承担,在体制结算时一并结算。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除市以上的补助资金外,区级负担部分由区、乡镇各按50%的比例进行承担,其中乡镇承担部分先由区级财政垫付,待乡镇财政体制结算时再一并清算。城镇居民低保由区财政承担。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以后,新增经费支出除市及市以上补助以外,区、乡镇财政总体上各按50%承担,其中: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运行经费中的事业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区财政直接拨付至卫生财务核算中心,其余区及区以上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结合乡镇应承担部分与乡镇财政结算。
(七)在各乡镇范围内,凡未能完成区定节能减排目标以及被区级以上部门列入环保、安全生产整治不达标的企业所产生的税费,不参与当年乡镇体制分成,直至达标后的次年方可纳入。
(八)各乡镇当年所属规模企业亩均税收达不到全区规模企业平均亩均税收的,其税收差额部分按6%的比例进行上解。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实行分类奖补机制。凡乡镇当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并确保完成当年社会保障基金征缴任务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凡乡镇当年财政总收入达到区本级财政总收入的增长比例的奖励2万元;凡当年乡镇财政体制内综合收入超过全区平均增长水平的,对超平均增长水平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0.3万元;凡乡镇负责协助组织征收的外来建筑企业营业税、小税种代征协征的税收收入,在专项分配收入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区得部分的8%进行奖励。
(二)各乡镇要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和协税、护税网络,加快发展经济,通过经济总量的扩大、产业结构的优化来增加财政收入,确保辖区内各项税费的及时足额收缴,不断增强乡镇实力。进一步深化与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与促进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完善预决算制度和乡镇集中收付制度,规范预算内、非税收入资金的收支行为,逐步加大预算执行公开力度。按照体制中明确的区、乡镇职能,严格按照规定分级确保教育、支农等法定支出的需要,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三公经费”的增长,努力增收节支,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按照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债务的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对乡镇债务的管理。有债务的乡镇在超收分成的安排时,不得少于超收分成的10%用于偿债准备,市、区明确用于偿债的土地出让金集中款必须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业务指导与体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对体制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重大变化、乡镇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波动等情况,要及时研究,提出完善方案,确保本体制的顺利实施。
(三)各乡镇的财政收支基数,由区财政局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
(四)湖州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体制及其与乡镇(街道)的体制关系另行制定。
(五)本体制暂定二年不变,除中央、省、市重大政策性因素调整外,一般不作调整。
(六)本体制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