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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五大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部门财务管理,规范部门经济秩序,保障部门工作正常运转,调动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合理、科学地使用资金,根据《事业财务管理制度》、《镇政府机关管理制度》等,经讨论重新调整镇部门财务管理办法。
一、收入管理:
1.所有部门取得的各种款项,包括上级补助、各种押金等应及时到财政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脑票)”,足额缴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2.各部门不得单设银行账号和使用收款收据等非法票据收取费用,对另外单设银行账户未报财政所备案的和不规范使用票据的,一律视为“小金库”,由镇财政全额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各部门收入年初要编排预算,预算要实并具明细。对政策范围内的收入要收足收齐。
4.年度收入期间核算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5.部门收入具体范围及核定:
⑴政策性收费收入。各部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或镇政府相关规定足额收取费用。其中重点工程项目的城镇建设配套费列镇财政收入,其他可作部门收入。
⑵经营性收入。部门经营实体所取得经营收入,镇政府鼓励有条件的部门经营创收,以弥补事业单位经费不足,其经营盈余收入统一通过缴入事业账核算。另外部门经营实体接受镇政府监管,严禁私设账外账,镇政府将定期对部门实体进行检查或审计。
⑶服务性收费收入。对没有经营实体或不单独设账的服务性收费,全部纳入服务性收费收入,如计生门诊服务、农经记账等。
⑷资产租金收入。部门资产(镇政府统一调度处置的除外)对外出租的,其租金收入一律列部门收入预算,统一在事业账上反映核算,严禁在实体账上收支。
⑸争取项目收入。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向上级、其他单位无偿争取的项目或资金,全部列部门收入。对部门争取但需镇政府推动或协作的项目或资金,待项目验收结束后,根据项目资金的净结余情况,通过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以“以奖代补”形式补助到各部门。
⑹委托组织收入。对部分确无收入来源或项目的部门,由镇政府指派部门收取应由政府收取的企业改制负担款、租金及其他款项,以净收入列部门收入。
另外,部门根据其职能收取的押金一律不准挪作他用,专款核算,严禁挤占押金支出。
二、支出管理:
1.机关各部门一律实行报账制,各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职报账员并报财政所备案,除报账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向财政结报收支、申领资金。所有支出票据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把关,最后由镇长审批,每月底结报。
2.各部门支出需依据部门预算,于每月24日(遇节假日顺延)将次月用款计划书面报财政所,由财政所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领。各部门必须自觉遵守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不得各行其是。凡不服从财政统一管理的部门,财政一律停止全部拨款
3.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所收取的各种款项应全额缴清,不得坐支,不得以支抵收,一经发现,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4.各部门实行备用金制度。财政所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个单位的备用金定额,零星开支各单位在限额内使用,并于每月的25日-28日到财政所结报,待镇长审批结报后补足单位备用金,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开支应委托财政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
5.相关福利、奖金一律执行政府统一规定,严禁巧立名目、私设项目、超标准发放,未经批准的支出,财政不予入账。
6.所有在职在编的人员费用(补助)只能在事业账上核算反映,严禁以任何名义在经营实体账或其他单位支取费用(补助)。
7.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应参照《镇政府机关管理制度》由单位提出计划,分管领导、镇长审批后由财政统一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采购,未经审批的不得采购。
8.凡基本建设1万元以上的项目,先履行立项手续,再行招投标手续,坚持先预算,后报批,先审核、后招标。严禁先斩后奏,违反规定的由操作人员自负。
三、结算办法
1.部门收入基数确定:由镇政府年初下达,一年一定。
2.基本支出保障:部门在编在岗人员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车改补贴(待讨论)由镇财政统一按时发放或缴纳。
3.部门净收入确定:净收入=当年实际完成收入数一当年实际支出数(不含基本保障支出)。
4.年终结算:
⑴当年净收入达到部门收入基数的,由镇财政全额发放当年奖金;
⑵当年净收入达不到部门收入基数的,由镇财政按完成比例发放当年奖金,且以后年度不得再补发差额;
⑶当年净收入超过部门收入基数的,除由镇财政全额发放当年奖金外,超过部分可由部门结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