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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全市搬迁安置房项目专业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投资、质量、安全、工期”控制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号及建筑工程管理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全市搬迁安置房工程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搬迁安置房代建管理的原则
安置房实施代建应遵循“政府主导、专业代建、全程监管、整体移交”的原则,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规定。
二、搬迁安置房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方式
全市搬迁安置房项目原则上交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本市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国有企业负责组织代建(按代建内容实施),项目业主按照立项批复确定,由市财政局或市国通公司按市政府统一规划及建设要求组织建设资金,全程负责建设并交付使用。
对代建安置房项目严格实行项目“四制”管理,即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三、安置房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业主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筹划及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报批和立项审批;负责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及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申请市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代建单位。
2.负责做好涉及项目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杆)线迁移、构筑物搬迁、障碍物拆除等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信访维稳等工作。
3.配合代建单位实施地勘、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协调做好项目开工前相关手续办理。
4.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5.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招投标、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工程招标的监督工作;参与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负责代建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6.负责办理代建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工作。
(二)代建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业主委托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及协助做好立项审批,负责完成地勘、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组织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工作。
2.根据业主委托负责办理项目前期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前期手续;办理开工前的消防、人防、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安全质量监督等报建手续。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土建、装饰、安装、设备采购、材料供应、工程监理等招标工作,负责合同签订。
4.负责对代建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预算评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5.负责代建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6.负责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
7.负责办理代建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工作。
四、搬迁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
300万元以下按投资额5%收取;300万元-500万元,按投资额4%收取;500万元-1000万元,按投资额3.5%收取;1000万元-3000万元,按投资额3%收取;3000万元-5000万元,按投资额2.5%收取;5000万元-1亿元,按投资额2%收取;1亿元以上,按投资额1.5%收取。按分段累进计费。
五、加强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
代建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授权后,由项目业主委托给代建单位实施代建。所代建项目的立项、用地审批、规划、设计、报建手续、验收手续等均以业主单位名义实施。代建单位重点负责建设过程中的报建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投资及进度控管、建设资金申请报批、竣工验收等。
(一)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代建项目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财政局或市国通公司按项目、分年度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资金使用封闭运行,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或市国通投资公司项目管理规定支付工程款。市财政局或市国通公司加强对代建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代建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
(二)有关合同签定;项目组织建设前由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签定代建合同,明确代建的形式、内容、权利和义务;项目实施中根据代建内容由代建单位与地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招标、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签订合同。项目建设实施中根据需要由业主单位委派协调工作专班负责全过程的协调、监督。
(三)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代建的安置房项目建设期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优惠政策。
(四)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严格财务管理。定期向市项目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或市国通公司报送相关财务报表。续建项目年末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竣工项目除预留款项外,结余资金按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五)项目竣工后,由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审计局或市国通公司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后,向项目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业主单位。
(六)代建单位接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代建单位将项目所有工程和财务资料按规定整理并移交项目业主单位,按批复的决算,由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及管理。
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搬迁安置房代建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