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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各在建项目部:
当前全国各地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呈多发态势,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建设部有关文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作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简称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产权登记:凡企业注册地在我区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工作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区的产权单位应在企业注册地当地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完成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统一发放备案登记凭证,每台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一机一证,即:每台起重设备发放《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证》一份。
(三)未经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法律责任。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我区在建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管理工作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区质安站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同时提交该表规定的相应资料。使用登记完成后,由区质安站制作发放《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注销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有上述1、2、3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四、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其它
1、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年限按照建设部在2014年6月14日所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59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2、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经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得在我区建设工地现场使用。否则我局将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其它未尽事宜均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