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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规划农民新村建管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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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规划农民新村建管工作通知

加强城区规划范围内农民新村建设管理,保障农民新村建设顺利推进,现就加强城区规划范围内农民新村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城区规划范围内拆迁安置严格按照《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执行,不得违规新建农民安置房。

二、城区规划范围内在建农民新村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镇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农民新村建设规划和日常监管。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管理机制

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镇城建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行政村负责人及村民代表共同组成

的农民新村建设管理小组,并制定农民新村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二)强化过程监管

1.严把招投标关。规范项目运作,推行农民新村建设施工、监理招投标制度,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施工、监理企业从事农民新村工程建设和监管工作。

2.严把原材料关。加强农民新村建设原材料质量管理,实行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农民新村建设工程。

3.严把实体检验关。房屋主体结构完工后,必须委托有资

质的检测机构对混凝土构件的强度、钢筋保护层、楼板厚度、结构层高和砌体的砂浆强度等进行法定检测,杜绝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工程进入粉刷程序。

4.严把竣工验收关。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人员和村民代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各方参与人员签署相关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施工单位提交房屋质量保修书,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三、住建、安监、国土、城管等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管,对在建农民新村项目采取巡查、抽查的方式开展监督和指导。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监督制度

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定期对城区规划范围内农民新村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隐患及现场行为不规范的立即责令整改,加强监管。

(二)开展业务指导

区住建局、区安监局指导城区规划范围内农民新村项目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规范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对农民新村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地现场负责人和施工班组长的培训,形成一支可靠的建筑施工队伍。

(三)实行程序抽查

区住建局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进行抽查。

(四)查处违规建设

区国土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对发现的违规建房依法予以查处。

四、城区规划范围内已建成的农民新村项目,由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管理措施,已建成入住的农民新村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物业管理,加大对农民新村内脏、乱、差的突出问题整治的整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