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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提高“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质量和成效,根据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路依普办《2013年加强基层村(社区)依法自治工作考核办法》对“民主法治村”创建的要求,区依普办现就加强全区“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创建标准
依据《省省级“民主法治村”评分标准》和《省省级“民主法治社区”评分标准》,申报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社区)自评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申报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社区)自评分必须达到85分以上,申报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社区)自评分必须达到80分以上。
二、动态管理
(一)对已命名为全国级、省级、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社区),应认真对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创建标准,进行
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8月下旬前报区依普办审核;
(二)对获全国级、省级、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命名以外的村(社区)按照区级“民主法治村”创建标准进行自查,对符合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要求的村(社区),将其名单及自查情况于8月下旬前报区依普办审核;
(三)区依普办拟定于9月上旬组织检查小组对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制度上墙、法制宣传橱窗建设、档案资料等。对经抽查后未发现有不符合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情况的,对其镇、街道上报的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新发命名文件。
三、激励机制
对获命名省级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社区)由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奖励。对获市、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社区)由各镇、街道自行奖励。
望各单位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使我区的“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更加扎实有效,进一步提高我区村(社区)依法自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