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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开发区、街道、区五大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承发包管理工作,规范市场各方行为,确保我区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含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室内外装修等专业工程、室外环境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环卫、园林绿化等),(下同)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发包。任何单位、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
二、在我区行政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2、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严禁中标人将工程的主体或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活动。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操作,并严格管理,严密实施。对有虚假招标或陪标串标现象,属于组织不严密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建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和中标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订立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明确自律责任,切实履行廉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