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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机构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估价机构资料档案及信用档案。
凡房地产估价机构来我县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必须持相关材料到房产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执业。自备案之日起,将为每个房地产估价机构建立分户管理档案资料,对归档内容(机构资料、估价师情况、技术分析资料、估价报告等)、归档形式(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影像资料等)、归档时间、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落实,并注重对原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破产、解散时,其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当移交当地房管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并将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在房管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估价业务日常监管力度。
对估价业务从接受委托、现场勘察、技术分析、估价报告等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实地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情况、专职注册估价师执业情况、资信情况、投诉处理、主要业绩等,并记入信用档案。对违反规定、评估不公、评估失误、弄虚作假出具评估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在我县的评估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责任。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管理,对需作出撤回资质处理的,及时上报市局。
三、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管理。
一级资质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备案手续。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类似分支机构的“办事处”、“联络点(站)”等机构。
四、实行年终估价机构综合考评。
每年年终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考评,从资质管理、信用记录、估价报告质量、档案资料管理等四个方面综合考评(考评细则另行制定)。考评结果,将在房管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考评不合格,拒不整改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将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其不得在从事估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