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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居委会、经济平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管网的保护,切实加强道路开挖管理,规范城乡管网同步敷设,减少城乡道路重复开挖及管网的无序施工和相互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市城市管网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市城市道路开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乡道路开挖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规范道路开挖行为
1、凡在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道路(包括镇区主次干道、街巷、里弄)开挖行为,必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预报登记备案,施工前须经审核批准,且按规定缴纳足额的道路开挖赔(补)偿款及工程恢复质量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2、凡新建项目和新建建道路等的规划建设应按《市城市管网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特别是必须严格实施雨污水分离,且建成后5年内不得开挖;改建、大修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不符合该要求的,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同意项目开工建设。
3、重大节庆期间不得随意开挖路面,闹市区、学校门口等重点地区白天不得开挖路面。
4、原则上正常的道路开挖施工应于每年1月和7月初进行申报,以便统一组织协调施工。因临时抢修、抢险工程需要开挖路面的,也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审批,并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二、规范道路开挖审批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单位及个人涉及路面开挖项目的预审和施工审批,实行先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和负责人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上报。凡需开工的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按本通知要求填报《镇道口管线入地开挖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施工图、施工计划、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经镇各平台绿化管理部门及污水处理厂、交警中队、城管大队、交通运输、建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道路开挖施工审批手续,按建计135号文件向镇交通运输部门和建设管理中心缴纳开挖赔(补)偿款及工程恢复质量保证金,以交款凭证经所属平台领导和镇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接受城管大队及建管中心的现场监督和质量监管。
三、规范道路开挖施工
1、被批准的建设单位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批要求在规定的地段和时间内组织施工,一律不得擅自施工。
2、施工单位施工时应做到,⑴必须按要求做好施工场地的安全维护、挂牌施工等工作,其废土建材等必须日挖(用)日清,不得占用路肩等。⑵整个施工过程要主动服从各平台工程建设部门的现场管理,特别是对隐蔽工程的每一道工序,要有建设单位质量监管人员现场监管,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⑶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其他市政设施或管线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所属平台的建设管理部门和镇建设管理中心报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联合确定施工或保护方案后再施工。
3、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恢复原状,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一式三份,经审批单位联合验收合格,签发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后方可退取工程恢复质量保证金。否则,可根据工程完成及质量状况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四、规范道路开挖监管
1、为了严格控制无序施工,凡全镇区域内的污水管网开挖由污水处理厂统一负责协调,雨水管网道路开挖由建管中心统一负责协调,其他管线的开挖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预先登记,并在施工前办理审批手续。
2、凡全镇区域内的所有道路开挖行为,包括平台、村(社区)、企业等部门的道路开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律由所在地城管部门按照《镇道口管线入地开挖审批表》批准的内容进行现场施工巡查监管。发现无审批手续施工等应立即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凡城管工作人员检查监管失责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监管中队负责人及巡查分工人员的责任。
3、对擅自开挖道路或破坏其他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除了承担恢复功能所需成本费用外,城管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予5000—50000元的罚款。因违反施工破坏其他市政及军事等设施的,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相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4、有关涉及多个部门的管道开挖和重大建设事项的协调监管,由镇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
五、本通知自六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