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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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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发挥城市规划在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旅的工业生态旅游城市中的基础作用,配套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突出山水园林城市风格,彰显水都特色,不断提升城市品位,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规划理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理

(一)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单体、市政工程、人防工程、工业项目、旅游项目、综合管线、户外广告位及公共建设配套设施等必须全部纳入规划管理范围。

(二)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及设计方案必须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查。为提高规划管理效率,市规委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查制度(主要分为市规委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及专题会议三种会议制度进行分类审查,具体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三)对于城市规划区、东环路控制区域、丹土一级路控制区域、库周控制区域范围内私人建房一律停止审批,对以上区域现有危旧房屋改造项目,由各办事处按照集中安置方式选择合适安置点并报市政府审批。

(四)进一步加强违规建设项目监管工作。各办事处(管理处)负责辖区内违章建(构)筑物的巡查监管工作,并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违章建(构)筑物进行依法处理。市供水、供电部门在进行水电接驳时,必须查验建设项目的合法手续,对于违建项目一律不得对其进行供水、供电。

二、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一)转变开发建设模式,扩大开发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城市开发建设由点状向面状、局部向片区开发建设方向发展。新建区域建设房地产项目用地面积不得低于20000平方米。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属老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其土地出让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必须按照“减量、增绿、留白、整容”原则进行,原则上由办事处或丹投公司为主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片区为单位组织编制改造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老城区现有建设用地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须与周边地块达成统一建设意愿且整体建设用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方可出让,改造用地一般采用净地出让方式。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市规委会审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三、严格控制规划指标,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一)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控规中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建筑限高、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等技术指标进行方案设计及建设,未按设计条件和控规中技术指标进行设计的方案一律不进行专业审查及评审。同时应根据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及地块区域位置,分片分区域控制建筑层高及天际轮廓线,保证城市空间通透性及景观可塑性。

(二)居住小区内道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三级,小区路车行道宽度不小于9米,组团路车行道宽度不小于6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小于2.5米。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之间衔接的起坡点应设在小区道路范围内。小区出入口设置位置、坡度及转弯半径等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三)强化居民小区社区用房、居民文体活动用房、购物超市建设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社区管理用房面积配置不低于32平方米/千人,居民文体活动用房配置不低于25平方米/千人。居民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需配建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小商品和农副产品超市用房。小区内电话亭、报刊亭、治安岗亭、公交车站、标识物、强弱电箱体等配套设施要统一规划设置,其他需要配建的公共设施和各类机构用房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居民小区社区管理用房需按以上要求无偿提供给辖区办事处居委会用于小区居民的公共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小区综合竣工验收时由所在辖区办事处对社区用房建设情况提出具体意见。

(五)提高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比例。新批建普通住宅停车位按不小于1.0个/100平方米标准建设,商业、办公及医院等公共服务项目停车位按不小于1.2个/100平方米标准建设(注:该面积为建筑面积)。

(六)社区用房设施和停车位配建未达标项目,不得办理规划验收和产权初始登记手续,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颁发营业执照。

(七)用地规模较大的商业兼容居住用地,其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应分区独立建设,不得采用楼下为商业房、楼上为居住房的混建模式。

四、突出城市景观效果

(一)沿山边、水边和临主次干道的建筑连续面宽度不应超过50米。建筑布局应保证建设用地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通透,并留足视线通廊。

(二)城市主干道临街建筑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次干道临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支路临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退出空间主要用于道路绿化带建设。

(三)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应有不少于建设用地总面积10%的绿地广场对城市敞开,其开放空间的绿地可计入该项目的绿地率,同时保证一定的进深和视线的通透性,其场地标高与城市道路自然衔接,且不得绿化实体围墙等影响视线通透的设施。右岸临街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临城市交叉路口的建设项目需预留出行车视距区域作为对外开放广场进行建设,广场上不得安排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小区绿化树种应以适应在区域生长树种为主,同时兼顾绿化树种的多样化,营造植物搭配层次丰富、四季分明,特色鲜明的绿化环境。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临街面室外阳台应作统一封闭处理,并做好室外空调机,落水管、管线等设施的隐蔽设置工作,以减少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建筑外立面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临城市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含户外广告位)必须按程序报住建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各类城市建筑原则不宜采用大红大绿等鲜艳刺目的外观用色,禁止使用低档次的外墙装饰材料,应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饰材,体现城市与自然山水环境的和谐统一。

(六)建筑物附设户外广告位应结合外立面统一设置,其尺度、风格应与建筑造型相协调并体现街区特色。户外广告位不得影响街道景观视线和建筑整体造型,要严格控制突出建筑立面和平面轮廓的尺寸。建筑方案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批建新的户外广告位。

(七)城市街道的人行道在保证其宽度、连续性和无障碍的同时,应按规划要求采用统一的材质和形式铺设,以形成街区风格。对垃圾站等配套设施进行有效遮蔽,城市公厕应尽量设置在公共建筑角落,避免独立设置。

(八)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破坏山体、必须开挖山体的须经市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先治坡后建房的原则进行开工建设。临近山体进行建(构)筑物建设的,须先进行地质结构分析和地质灾害防治,并做好边坡、挡墙处理,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后方可动工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审查和监督检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因工程建设形成的切坡、挡墙等一律不得留白,必须进行立体绿化。

(九)临水临湖建设项目需先进行项目环评,环评符合后再按程序进行项目报建,项目建设需满足相应后退距离,并不得侵占水岸线及城市蓝线。

五、完善规划方案技术审查

(一)受理规划评审方案,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市政府或市规委会批准已进行选址的项目。

2.持有土地开发权属证明、环评批准的项目。

3.经市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

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书面退转。

(二)设计方案受理后,市住建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提出初步书面审查及修改意见,待方案初步修改完毕后,市住建部门召开规划联席会议,对设计方案进行专业技术审查,并在3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各业主单位根据专业审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一步进行修改。设计方案修改完善后由市规委会秘书处初审并提请市规委会评审,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单位按照会议纪要进行调整,调整到位后按程序审批。

(三)临城市主次干道和重点景观节点的建设项目至少提供两个以上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新颖、风格各异的设计方案备审。提交方案应重点提供正常视点的实景融入效果图和夜景亮化效果图。

六、其它事项

(一)强调按审批规划进行建设的严肃性,任何建设单位不得违反规划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及规划功能。申报规划审批的建设单位必须同时提出遵守规划的书面承诺;过去存在违反规划行为的建设单位必须对违反规划建设或改变规划功能的行为进行整改并接受处理到位后,方可受理其新的报建申请,市城管执法局要依法查处无规划许可证照的建设项目。

(二)市住建部门作为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落实规划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验收把关。验收程序完成后,要形成验收报告,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方可发证。对于重大项目的验收要提交市规委会研究确定。

(三)城区各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市住建部门加强城区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