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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全区建设施工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因劳动防护用品缺少或不良造成的伤害,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建设工地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1、建设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单位是否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建设施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保障情况,检查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有效的管理制度;
3、建设施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检查施工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建设施工单位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情况,检查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5、建设施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情况,检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有无安全标志,有否索取产品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检查方案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各建设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自查,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层层发动,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定重点检查的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建设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表》(附件1)的要求认真填写自查信息,并将填好的附件1于4月30日前报区建设局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
(二)监督检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和区建设局加强工作联系,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力量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对辖区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及其施工现场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按《建设工程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表》(附件1)的要求认真填写检查信息,并妥善保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局将在我区联合检查小组检查的基础上对我区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和区建设局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成效与不足进行认真总结,区建设局作为建设施工单位的行业主管将提出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并于7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材料和检查汇总表(附件2)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强化意识
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大张旗鼓地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专业知识以及识别劣质防护用品的方法和常识的普及工作,及时公布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二)加强协调,部门联动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局的沟通和配合,采取联络员联系、联合执法等形式,安全生产监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局各指派一名业务骨干为联络员,加强协调,确保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及时得到制止。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将专项检查工作抓实抓好。
在做好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在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节上的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建立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三)坚持标准,严格执法
要站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高度,对发现不配发或不按有关规定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配发无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善于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督检查。对问题严重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通过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掌握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流入渠道,清理整顿无证生产经营的企业,坚决打击涉嫌造假售假行为,从生产、销售、使用环节上杜绝劣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建筑施工企业。切实抓好整改情况的跟踪、落实,及时纠正建筑施工单位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