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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砂石资源管理,保护环境,确保行洪和涉河工程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广大人民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规范砂石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实现全市砂石资源管理规范,利用科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三园区管委会是规范砂石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监督主体、维稳主体,要切实履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管理辖区砂石资源,整顿砂石开采、加工、堆积、运输中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整顿规范
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坚定不移地依法推进砂石资源管理秩序整顿规范工作。
(一)明确禁采区,取缔禁采区采砂活动
经充分论证,实地查勘,规划确定X江城区段上起达成铁路X江特大桥上游4200米(拟建的X江四桥上游500米),下至遂绵高速公路X江特大桥下游3000米为砂石禁采区,设置禁采区标志。禁采区对应两岸城市规划区,禁止加工和堆积砂石。禁止在耕地开采、加工和堆积砂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政府负责,2013年5月31日前,将禁采区河道的采砂船、运砂船迁出禁采区河道;将禁采区河道内的砂石加工、堆料场迁出禁采区河道,并督促业主同步完成河道整复。由辖区政府和市属三园区管委会负责,2013年12月31日前,全面取缔河道内、外非法开采、堆积、加工砂石,并同时完成整复;禁采区两岸城区禁止运入和堆积砂石原料,现有堆积的砂石原料、砂石加工场2014年5月31日前处理、搬迁、整复完毕。未经市政府批准,海事部门不再许可建造砂石作业船只。
(二)科学编制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根据2006年省水利厅批准的《X江河段采砂规划报告》,结合城乡规划,砂石资源供需实际等情况,各县(区)要按照法定权限,逐年编制采砂年度实施方案,报市水务局审批,要结合采砂规划,统一规划、建设砂石加工场、产成品堆场。2013年度(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采砂实施方案,在2013年7月31日前报市水务局审批。未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或方案未经市水务局批准,不得进行开采许可。
(三)市场化配置砂石资源
X江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一律实行公开招拍挂。涉及的县(区)要统筹、科学设置拍卖标的,精心组织拍卖活动,确保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确保国有资源不流失。
(四)加强采砂许可和采砂过程监管
各采砂许可机关在办理采砂许可时,要依法审查采砂企业的相关证照,要明确砂石开采范围、深度、总量、期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环境保护等具体事项。河道采砂权出让、采砂许可情况,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水务局备案。要切实开展采砂量监测,对经监测已达到规定开采量的企业,发证机关应当令其停止采砂,限期整复并撤离河道。
(五)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各县(区)、三园区要立即组织专门队伍,深入河道、村社、砂石企业,摸清、查准企业采砂、加工、堆积等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整顿。坚决打击非法采砂活动,规范采砂秩序;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砂石价格;坚决打击无理取闹,煽动群访、集访、越级上访等违法行为,确保整顿工作顺利推进。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要建立长效机制,健全举报制度,明确目标任务,加强日常巡查,促进全市砂石资源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责任
市水务局要建立砂石开采的定期、不定期巡查、检查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园区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工作。
市目标绩效督查室要认真落实市委2013年第19期会议纪要精神,对各县(区)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督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时整改并跟踪督办。对不认真履职尽责,不按规定管理砂石资源,造成采砂秩序混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纵容非法采砂活动,为非法采砂提供保护,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采砂利益格局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三园区管委会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