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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乡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就我乡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镇建设规划的制定
1、槐南乡集镇规划由槐南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集镇规划区以外的新村点选址、规划及旧村改造规划;由本村村民委员会提起并组织编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槐南乡人民政府审批。
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求
1、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2、不存在地质灾害隐患。
三、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的条件
1、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
2、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3、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4、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四、村民住宅建设(包括新建、改(翻)建、扩建)必备材料
1、向村委会申请个人建房用地报告。
2、户口薄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4、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5、村委会张榜公布村民住宅申请情况,在十五日内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反馈情况证明。
6、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应按比例准确标注建房位置。
7、住宅宗地红线图(可以采用新村规划图与独立坐标系地形图)。
8、住宅设计图。
9、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五、村民住宅建设(包括新建、改(翻)建、扩建)审批程序
1、向村委会申请个人建房用地。
2、村委会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张榜公布期限为十五日。
3、乡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用地申请材料后,组织乡国土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批准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4、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会审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5、市政府行文批准,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6、乡人民政府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
7、乡国土资源所、村镇规划部门到实地放样,村民方可开工建设。
六、有下列情形,村民不得改(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3、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七、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处理
乡国土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未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