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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制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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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制工作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房屋产权多元化和部分低标准房屋的年久失修,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日益凸现。为有效防止和控制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涉及公共建筑房屋的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公共建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房屋使用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组织专门力量,切实负责辖区(领域)内公共建筑房屋检查工作,确保此次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效预防危险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强化责任,切实消除公共建筑房屋安全隐患。

各村(居)、部门以及相关责任单位要制定详细排查方案,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排查责任及责任人,建立危旧房屋排查台帐及排查隐患台帐。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时限报镇政府办公室。针对安全隐患,各村(居)及相关责任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隐患暂时不能消除且影响使用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并派专人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公共建筑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排查对象及主要内容

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厂房以及已售公房)改变使用性质而涉及公共安全利益的住宅、厂房和其它房屋。尤其是1993年以前交付使用的各类公共建筑,通过改建方式用于商贸经营、餐饮、出租等涉及各类公共安全的住宅、危旧厂房和其它房屋。排查内容主要是查看工程实体是否开裂、倾斜、结构遭到破坏等影响正常使用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排查时间

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30日

(三)排查方法及步骤

此次排查将采取各危旧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查和监管部门抽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阶段:在城区范围内,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单位通过自查后填写《县公共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于2013年3月30日前报镇政府办公室。各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对把握不准是否属有险的房屋,要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2、抽查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县住建局和镇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根据城区各单位及各村(居)汇总上报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抽查。

3、整改阶段:经过检查认为确有安全隐患,由住建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维修方案,在时间上、资金上、措施上作出保证,限期整改;对无法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要责令停止使用直至拆除。

加强管理,形成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相合、确保安全”的原则。房屋的安全管理不是权宜之计和一时的行动,要落实于长效管理。要确保房屋安全纳入日常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对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保养,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各村(居)负责辖区(领域)内的房屋安全检查、登记统计、宣传教育,危旧房的防台防汛和危险房屋的督促解危,受理和协调相关的信访投诉工作。

加强对房屋装修、租赁及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行为的管理;积极开展危旧房屋排查解危工作,各村(居)要在每年汛期前和冬季前对辖区内的危旧房屋进行排查,及时督促危险房屋所在人和使用人解危;房屋解危坚持“发现一处及时解危一处”的原则。危险房屋未加固处理前,要安排专人对危险房屋定期观察,发生危险征兆要及时动员群众撤离,确保群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