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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墙体砖税费征管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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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墙体砖税费征管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资各单位,各规模以上企业:

为规范建筑墙体税费征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品税费统征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建筑墙体砖税费实行集中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属建筑墙体砖税费集中征收对象。

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征收项目。纳入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集中征收的项目为“六税八费”。“六税”,即:增值税、资源税、个人(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八费”,即:

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排污费、价格调节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预征标准。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集中征收预征标准为:200元/万块砖。砖体规格以标准粘土砖折算。

征管单位

建筑墙体砖税费由相关执收单位委托市矿产品(煤炭)行业规费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集中预征。

市内除国税、地税进行查账补征和相关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年审、办证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外,不得再向企业征收纳入税费集中征收范围的规费。

征收方法

(一)起征基数。以200块砖为起征基数(即标准为4元/200块砖)实行税费预征。

(二)征管模式。按“以电核产、以产定销、以销定税(费)、按月核算、定期入库、启运销售、带票备查”的征管模式集中征收建筑墙体砖税费。

1.登记备案

凡在本市境内依法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须携带相关有效证照(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水利、工商、税务、企业法人身份证等方面证照)及企业公章到市征收办登记备案,每月按市征收办下达的《市建筑墙体砖税费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核定的税费数额和规定的时间缴纳税费,领取与缴纳税费额一致的《建筑墙体砖实物查验证》(以下简称《查验证》)。凡在2014年4月5日前未到市征收办登记备案的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由市征收办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投产后缴纳的税费情况进行专项清查征缴。

2.税费核定

(1)企业申报。各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当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于每月30日前到市征收办据实申报产销量。

(2)实地核查。由市征收办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产销量,核查情况于每月30日前报市征收办业务股。

(3)定额核定。由市征收办根据企业设计产能的80%和企业当月实际用电量的80%(按1度电生产30块粘土砖计算)综合企业申报、实地核查情况确定企业税费缴纳额,于每月30日前将《通知书》下达到企业。

3.税费缴纳

企业须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市征收办缴纳税费,凭缴纳税费的银行缴款单领取与核定月缴纳税费额一致的《查验证》。

4.持票备查

在建筑墙体砖启运销售时,业主应主动提供与销售建筑墙体砖数量一致的《查验证》给运输司机,随货备查,过站验票。市征收办验票站(点)按照量方的方式进行查验(按600块砖/立方米计量)。企业当月领取的《查验证》在次月未使用完的自动作废;使用不足的,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主动到市征收办补缴税费后,补领《查验证》。

5.部门协作

电力供应部门应向税费征管部门如实提供企业用电情况。若企业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不到市征收办缴纳税费或少缴纳税费的,由市征收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6.停(歇)业申请

企业需停(歇)业的,业主须在停(歇)业前15日内向市征收办书面申请,并由市征收办稽查队进行实地核实后,报市征收办业务股备案核查;对不书面申报停(歇)业的,按核定税费征收到位。对假停(歇)业的,除补足应缴税费外,另依法处以应缴税费额3至5倍的罚款。

其他事项

(一)建筑墙体砖启运销售实行“一车一货一证”制。企业领取的《查验证》只限于本企业使用,并严格实行随货同行。无《查验证》的建筑墙体砖不得启运外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包无《查验证》的建筑墙体砖企业。

(二)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须据实登记销售台账,开具的《查验证》须与企业开具的发货凭证、货运车辆的实际载货量一致。《查验证》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并用黑色墨水笔真实、规范、完整填写运输车辆车号、日期和时间(用大写汉字填写),否则,按以下规定对企业和运输司机进行处罚。

1.所持《查验证》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视作缺填处理;有涂改、挖补、断开等现象的,视作废票,按偷逃税费处理。

2.所持《查验证》与实际载货量有相差的按实际量6元/200块砖征收标准补足税费。

3.建筑墙体砖运输车辆未持《查验证》随货同行或者持空白无效《查验证》的均视作偷逃税费处理。

(三)建筑墙体砖运输车辆必须到市征收办下设的各验票站(点)进站进行验票通行。在验票站点验票或运输途中接受查验,运输建筑墙体砖车辆未持《查验证》随货同行,按征收标准“补一罚三至五”(即16-24元/200块砖)进行处理。

(四)依法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核定,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据实开具、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其核定并已缴的税费由市征收办核准后退回。

(五)建筑墙体砖税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供电部门要及时向税费征管部门提供企业用电情况;电力执法部门要对缴费缴税不正常的企业进行重点整治;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的执法管理,对聚众闹事、围攻、冲击税费征收机关或暴力抗缴税费、扰乱公共秩序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5日零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