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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简单的“并存”,而是要“共同发展”。它们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关系是和谐的。只有在和谐中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才能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
党的十五大报告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1]十六大报告强调了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2](p.25)十七大报告更进一步强调了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3](p.25)这些重要论述不仅深刻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内涵,而且全面阐述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方向、原则和方式。
一、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在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依据其性质、功能、地位及目标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公有制经济Ⅰ、Ⅱ、Ⅲ。[4]其中,公有制经济Ⅰ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主要包括那些在非自然垄断行业和非基础行业中生产私人物品且不具有重要外部影响的公有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公有成分。公有制经济Ⅰ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公有制经济Ⅱ的目标主要不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而是要追求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它主要包括:生产集体产品和公共物品、具有重要外部影响、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或基础行业以及参与宏观调控的公有经济。公有制经济Ⅲ的目标不同于I和II,它要承担社会责任,即促进公平、摆脱贫困和消除两极分化等。
坚持、巩固和完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使公有制经济不仅在整体数量上占优势,更重要的是要在质量上占优势。为此,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改制:一是调整公有制经济的布局和结构;二是寻找适合公有经济具体运作的组织形式和实现形式。
(一)对公有制经济I的改革由于公有制经济I是指那些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主要包括在非自然垄断行业和非基础行业中生产私人物品且不具有重要外部影响的公有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公有成分,因此,这些行业要放手让其他所有制经济进入,因为这些行业只有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才能达到提高效率的目标,即只有采取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更适合提高效率的要求。因此,公有制经济I必须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展开自由和平等竞争,充分发挥其他所有制经济适应市场经济的一面。在这一领域,公有制经济不一定必须占支配地位。而且,我们必须认识到,无论是公有资产占优势,还是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都是就全国而言的,即是针对整个国民经济而言,并非意味着每一个地区和每一个行业都是如此。
这样,依据效率标准调整后的公有制经济I就成为股份制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公有资本完全撤出;二是公有资本参股;三是公有资本控股。在这里需要明确:在调整过程中,这些行业的公有制企业并不一定必须撤出,因为在市场经济的平台上遵循平等竞争,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应该有平等发展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某个领域或某个行业,公有制企业更有竞争力和效率,则在该领域或行业,就应当实行公有制;反之,则应当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手让非公有制企业去发展。因此,要防止走极端,即从过去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转为对公有制经济的“歧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有制经济I的放开搞活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作为公有资产的“卖者”必须尊重市场规律。这意味着,既不能“低估”公有资产———低估会导致私有化,也不能“高估”公有资产———高估会导致公有企业改革的失败。如果政府以行政命令、行政定价等形式来出售公有资产,那么公有制经济I的改制就难以实现。政府应该通过建立和完善真正的市场交易机制,积极培育资本市场,为实现公有制经济I的战略性调整创造条件。
(二)对公有制经济II的改制公有制经济Ⅱ的目标不再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而是要追求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因为公有制经济II中各类成分的性质、功能和地位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实行不同程度的控制形式。
1.对于国防军事工业、造币工业、航空航天工业等特殊领域,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安定并担负着国家政治、军事等特殊职能,因此国家必须实行国有制的绝对控制。
2.对于其他如生产集体产品和公共产品、具有正外部性、基础行业或自然垄断行业以及参与宏观调控的公有经济等,国家要有绝对支配地位。
这类公有制经济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全局和长远发展,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基础和基本力量,因此国家必须控制这些行业并在其中占绝对支配地位,这是国民经济整体效率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在这类行业中,资源、能源、基础设施等规模大、资本集中,而且因为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常常难以或不适合进入,主要应由国家对其控制并通过创办国有企业来进行生产和建设。对于这类行业中的高科技产业,由于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并且以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和长远利益为战略目标,因而也适宜由国家创办国有企业进行运作,一般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一时无力也不愿意经营这一产业。
这类产业中还有一个重要行业———金融业,国家也必须对其拥有绝对支配地位。邓小平同志曾说过:“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5](p.366)金融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这种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国家在金融业中必须占绝对支配地位,这不仅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要求,也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通过创办国有企业在这类行业中占绝对支配地位并不是说非公有制经济绝对不可以或不允许进入。为进一步提高此类产业的产出效率,增加社会整体福利,在必要情况下,国家可以适当引入非公有经济成分,形成一定的竞争机制并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来发展这类公有制经济,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对这类公有制经济中相关的盈利性的运输、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应根据条件,逐步地、普遍地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不能整体改制的企业,应采取分类、分解的办法,逐步实现股份制改造。这样,随着改制的进行,非公有制经济逐步进入基础领域,更好发挥其在产业升级中的作用。
3.在主导产业和有关重要行业,国有经济应居支配地位,发挥主导作用。
作为公有制经济II的组成部分的主导产业及有关重要行业,由于关系国计民生,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多重和深远影响,与此同时,还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支柱作用,因而这类产业应由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由国家作为主体发展主导产业,以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实现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但国家在主导产业及有关重要行业中占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可以允许非公有经济进入并充分利用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加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重组。
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导产业要真正发挥主导作用必须使自身主动、自觉地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改革,提升自身素质。具体应表现为:主导产业的主导作用应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国有经济的改革,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市场经济的主体;应当通过提升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和影响力,即质量优势来体现;应当充分利用股份制等多种资本组织形式,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等形式吸引和组织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
(三)对公有制经济III,要以国有制为主体公有制经济Ⅲ主要承担促进公平、摆脱贫困和消除两极分化等社会责任,如社会保障、公平教育、慈善事业等。由于公有制经济III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广大公民的最基本权益的保障,因此必须以国家为主体兴办,在此前提下,也可以适当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使这类公有制经济得到繁荣和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进一步放宽政策环境和经济环境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因其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得到了不断提升,其政策环境也不断宽松。
2002年十六大报告强调了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2005年国务院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业、社会事业等行业和领域。2007年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我国在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上的一系列理论突破和政策方针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宽松的政策环境。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由于认识上
的偏差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客观存在的问题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目前还存在着诸多体制上的障碍,这在相当程度上又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因此,为了进一步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应将放宽市场准入、实现公平竞争真正落到实处。这不仅是非公有制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公有制经济改革和完善的要求。
(二)充分利用公有制经济改革的机会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
1.公有制经济I的放开搞活给非公有制经济带来了资本运营的有利机会。
公有制经济I放开搞活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实现非公有化和非国有化改造过程,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改造重组都涉及产权的变更。这给非公有制经济创造了资本营运的机会。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改组,实行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合资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这不仅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优化产业结构,而且通过资本运营可以扩大非公有经济的生产经营范围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能改变非公有制经济资本结构单
一、技术及管理落后等状况,从而实现快速发展目标。
2.尽管国家在公有制经济II和公有制经济III中发挥控制和支配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国家要完全垄断经营这些产业,除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领域必须由国家绝对控制外,其他部门都可以程度不同地依托市场机制向非公有资本开放,这就大大拓展了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和空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公有制经济的改革给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但是,由于大多数非公有制经济的资本和技术门槛较低,也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所积累的产业背景和技术背景还明显不足,因此,他们几乎不可能与大型国有经济实现平等竞争。所以,非公有制经济要抓住发展机会做大做强。另外国家还需要在对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促使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做大做强,从而使其最终能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实现共同发展之目的。
(三)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当然,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仅仅依靠政府的鼓励支持和引导是远远不够的。在赢得产业竞争优势的进程中,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应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增强自身能力并切实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1.要进行制度创新,提升整体素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天然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并非自发的就是现代企业,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制度创新,改革现有的家族企业制度,并适时地促进其向现代企业制度演进。
2.转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式,提高科技含量。目前的非公有制经济绝大部分以中小企业形式存在,规模小、科技含量低,很难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府要及时引导其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3.尽快培养非公有制企业的企业家队伍。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经营方式落后、文化理念缺乏等先天不足,合格企业家的塑造较为困难。因此,非公有制企业在谋求长远发展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企业家队伍的建设,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锻炼培养非公有制企业家队伍,以尽快实现从家庭式管理模式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变。
4.非公有制企业要增强产品质量意识,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产和交易。
三、如何在共同发展中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意味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由制度外转入制度内,使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方面,共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台上。二者存在统一性,但在性质上也有差异。
(一)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统一性首先,二者共存共生。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之中,缺一不可。没有公有制就不是社会主义,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就否定了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这是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为根本目的。个体、私营等其他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创造国民收入、增加就业机会、增强市场竞争意识、推动经济快速增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其次,二者相辅相成。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前提,没有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基础的非公有制经济,就不是社会主义的非公有制经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必须要通过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来推进,这是因为具有天然适应市场经济属性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会产生强烈的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并影响和推动公有制市场主体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自身发展的动力和能力。因此,没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力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因其所追求的目标不能顺利实现而很难得到巩固。
最后,二者相互融合。各类市场竞争主体为了获取更大利润和竞争优势而相互持股、相互渗透,是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和基本要求。
因此,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实现内在融合和渗透,形成股份制经济或混合所有制经济,这将成为二者融合渗透的主要形式和发展方向。
(二)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的差异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公有”的,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私有”的。这是二者在性质上的根本不同。正是由于这种性质上的不同,我国对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以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发展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也是以不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条件的。坚持这一条,不仅是坚持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要求,也是经济不断社会化和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三)在“普照之光”之下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二者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二者应当共生共存、相辅相成、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但应当看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非公有制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私有制是其经济制度的基础。而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是其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主要方面。要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且在初级阶段条件下,能充分利用其“普照之光”发挥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引导作用。马克思曾经说过:“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6](p.109)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就是这种普照之光。从经济关系看,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要内容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公有制主体的制约和支持下发展起来的,必然受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其经济活动自觉不自觉地服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从社会环境看,国家通过法律政策、经济手段,可以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活动和和社会行为,限制其在发展中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引导它们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程度不同地进入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公有制经济II和III的范围,不仅不会造成公有资产的流失,而且,在我国税收体系日渐完善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会增加国家的税收,从而能够增大公有资产的数量,税收的公有资产性质也能够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所有这些,都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可以而且应该被用来为公有制经济服务,因而,归根到底是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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