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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党(总)支部、村(社区)委会:
根据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33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长期公示”的规定。县民政局将在全县各村(社区)实施低保长期公示工作。为做好公示前我镇低保核查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低保原则。现就全镇城乡低保核查工作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核查对象
这次所核查的对象为截止2013年6月底全镇所有农村低保户、城市低保户。
二、核查工作要求
1、对全镇各村(社区)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在自查工作中有隐瞒不报的,一经纪检、检察部门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村(社区)干部责任,镇党委政府决不姑息迁就。
2、对所在村(社区)现有低保户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工作由各村(社区)两委召集低保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
三、核查方法
1、各村(社区)要充分调动低保评议小组成员的积极性,广泛发扬民主,将所有低保户名单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按照省低保规程规定的“不得享受低保的17种对象”进行排查,排出一户核掉一户;
3、具体操作方法:各村(社区)两委在召开低保评议小组会议之前,要拿出具体核减方案,村(社区)书记(低保评议小组组长)要精心组织评议和投票表决工作。凡得同意票达80%以上的可继续保留其低保资格,否则,一律拿掉。
4、计票、监票工作人员(4人)要在低保评议会议上表决产生。在评议记录上,所有参加核查评议的低保评议小组成员要签字按指印。
5、村(居)被拿掉的低保户要在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
6、凡是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经自查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单独备案,由镇上报县民政局组织核查。
四、责任追究与工作督查
对这次低保自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自查不到位、核查不负责任、群众有举报的,将由镇纪委追究村(社区)支部书记责任。
由镇纪委牵头,民政办、财政所组织专人进行督查。
五、核查时间安排
这次城乡低保核查工作,从2013年9月10日开始到9月12日结束,低保核查评议会议结束后,各村(社区)要认真填写有关低保核查表,并在9月13日前上报到镇民政办。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