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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线)、所,各行政村(社区):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全镇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法律规定的内涵,切实维护好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我镇矿产资源主要是建筑用石料,目前经依法批准山塘3只,分布在四联村、沿山村、全家桥,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对较好。但近期以来,由于受利益驱动,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破坏资源、破坏环境、影响安全生产、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如不采取措施,尽早加以解决,将给我镇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带来不利影响。为此,全镇上下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保障全镇经济生产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和谐马渚的重要作用,切实承担起本部门责任,履行应尽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二、依法行政,健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1、规范审批前置程序,做好日常管护。镇域内矿山企业(轧石场)的设立、变更等,由企业提出申请,镇安监所、国土所应会同涉及管理职能的镇工贸办、农经办(农林)、矿山企业所在行政村(社区)等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并报“镇矿产管理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镇矿产资源整合方案》进行审定,符合要求的,镇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批准后矿产企业的日常管护(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等)及对已关闭或废弃山塘的管护(采取砌围墙、拦铁丝网、竖警告牌)等工作,由镇国土所牵头、镇安监所配合,共同实施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
2、加强属地管理,开展联防联控。镇域内已批、未批的矿山(包括废弃山塘、轧石场等)巡查管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村(社区)、镇安监、国土所所实行“三级巡查”,矿产采挖涉及到的村(社区)要指定人员,履行第一道巡查责任,镇安监所、国土所也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村、国土所、安监所巡查人员名单由镇安监所落实并登记备案。对巡查或信访反映的违法采矿情况,按职责由国土所进行前期情况受理,并及时加强与镇安监所的工作联系。
3、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镇域内经依法批准新设、变更或取消的矿山企业,由安监所、国土所做好备案工作,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到镇域内涉及到有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工贸办、城建办、农经办、派出所、工商所、供电所及所在行政村、社区等)。对未经批准的矿山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国土所受理并初步调查后,要会同镇安监所及时报告有管理职能的上级部门;对严重非法开采情况需提交镇政府组织统一协调、处置的,由国土所会同镇安监所在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后、提出书面处置建议,报“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以便统一采取有关工作措施。
4、开展矿产资源联合执法。镇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因工作需要,由国土所(安监所)上报的、需要镇政府统一组织协助处理的严重非法开采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指定国土所或安监所召集,涉及到相关管理职能的部门(镇综治、工贸办、建办、农办、派出所、工商、供及村、社区)共同参加,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制止违法措施,依法统一开展联合执法。
5、建立违法违纪案件责任追究制。根据联席会议中提出的属于矿产企业或自然人的违法违纪行为,镇纪检、派出所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根据违纪违规情况,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有关规定,移交纪检或司法部门处理,追究违法当事人党(政)纪处分或刑事责任;属于党政机关(村、社)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查处等失职渎职造成法律后果的,也要移交纪检、司法等部门处理,追究其纪律或刑事责任。
三、明确职责,加强矿产资源长效管理领导机制
为抓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镇党委、政府专门成立“镇矿产管理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政法副书记、纪检委员、分管工业、城建、农林工作的副镇长为副组长,镇派出所长、国土所所长、安监所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所所长和安监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镇综治办、工贸办、城建办、农经办(农林)、派出所、工商所、供电所及矿山采挖涉及到的有关行政村(社区)有关同志为成员,具体开展全镇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