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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中心):
为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财政、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对街道办事处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1、合理编制收支计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
2、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
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控制监督财务活动。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收支管理
1、办事处内所有收支必须统一纳入财办核算,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入帐,各办(线)严禁私设小金库。
2、发票报销:所报支的发票应当是财税统一发票且各要素必须齐全(发生日期、收款单位印章、付款单位名称、款项内容等),发票上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财务审核人,经街道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3、基建工程:街道基建工程应按规定实行招投标,个别项目实行邀请招投标的必须经班子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工程款支付应附工程进度单及相关合同。
4、物资采购:机关的大额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及各办(线)专项活动的物资采购,由各办线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由党政办统一组织采购。属于专控商品的,必须办理控购手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5、“三公经费”:为严格规范“三公经费(因公出国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的支出,各办(线)临时组织的公务用车统一由党政办负责管理。招待费必须严格控制,做到零增长。
三、票据使用及管理
1、街道机关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票据,不能以自购票据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资金。
2、非机关财务人员不得领开收款票据,个别办(线)确需代开票据的向街道财务申请,由街道财务人员开具,有关办(线)的经办人负责收款并及时结帐。
四、现金管理
1、坚持“钱帐分管,互相牵制”的原则,凡与现金有关的帐册,出纳员不得兼任,做到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
2、支票由出纳保管,印签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付,现金支付范围原则控制在5000元以下,涉及单位的应通过银行转账,尽量减少现金往来。
3、大额现金收入必须及时缴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财务规定的额度。现金收支应及时入帐,做到帐款相符,日清月结,
4、规范各项奖励金发放程序,凡各项考核应发放的各种奖励(指奖给村干部或有关人员)以村或单位结算的,其奖励金必须拨付到所奖单位,街道财务不得以个人签名支付现金。
5、严格控制领借款。因组织培训、考察及其他工作需要领款的,应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方可暂领,无特殊情况回街道后或事完后一星期内结清。
五、资产及物资管理
1、对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街道财务登记入帐。部分帐外资产由街道财务负责做好备查帐登记。
2、机关内财产由各使用办公室负责管理,干部寝室内财产由使用人负责管理。办事处的财产不得擅自出借、出租、损毁等。
3、对财产报废,应根据相关手续做好报批工作后,街道财务方可核销。党政办必须负责做好机关内的财产清查、清理工作,原则上一年核查一次。
4、做好仓库物资的管理工作。仓库内的物资进出应当建有出入库帐,物资出库必须凭相关手续,仓库管理员应及时记帐并将收支情况定期报领导及财务。
六、审批权限
1、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实行党工委领导下的办事处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
2、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及正常专项经费支出由办事处主任审批,如有特大经费支出及重大项目资金支出应由党工委或办事处集体研究决定,办事处主任负责审批。
七、其他
1、街道财政应抓好办事处本级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应对下拨的财政资金进行跟踪检查。
2、街道财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要求,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以前的规定有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政策有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