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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保质保量完成新一轮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征缴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包括外来打工人员及其家属。
二、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由基本保障型和大额保障型二种类型组成。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一种类型参加。
1、基本保障型: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中央、省、市财政共补助每人每年120元;个人每人每年按60元标准收缴。
2、大额保障型:每人每年480元,其中中央、省、市财政共补助每人每年120元;个人每人每年按360元标准收缴。
3、农村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个人出资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三、筹资时间及参保年度:
参合人员必须在2009年12月5日前,一次性缴清相关费用,逾期不予办理。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参保年度。
年度内出生的婴儿凭出生证明可以中途参保。6月30日(含)前出生的婴儿参保时缴纳全年个人费用,6月30日后出生的参保时缴纳半年个人费用。财政补助部分根据新生儿参保人员汇总数,年底由市财政一次性拨入。
四、报销标准:
1、门诊报销标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20%,个人封顶线为300元/人/年。
对连续参保3年及以上的参保对象,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即报销25%。
开放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草药有效费用门诊报销,报销比例参照门诊报销标准。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①实行分段报销:
0~300元报销20%;
301~20000元报销45%;
20001元以上报销60%。
②设置报销封顶线:“基本型”为6万元,“大额型”为10万元。
③为鼓励广大参保患者就近就医,参保患者到镇乡、街道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补助比例分别上浮5%。
④为体现对在校中小学生的关爱,在校中小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报销比例分别上浮5%。
⑤对连续参保3年及以上的参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
⑥为鼓励产妇住院分娩,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每人补助400元住院医疗费用(凭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补助)。
⑦增加特殊病种种类:特殊病种从原来4个(尿毒症、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肝硬化腹水)增加到7个,新增高血压Ⅱ期(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粮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肺结核等3种疾病为特殊病种。
⑧个人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应分次结付。特殊病种患者,因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可以累加计算。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可享受住院补助优惠。
⑨药品及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医保目录和新型农村医疗、城镇居民医保相关制度执行。
⑩在市外定点医院就诊的按上述标准的80%报销,在市外非定点医院就诊的按上述的70%报销。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两委班子、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对一些认识上存在偏差、生活困难和户在人不在的人员进一步做好工作,确保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领导,责任到人。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城乡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书记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村主任担任,其他村两委班子为成员。加强对本村、本单位基金征缴工作的领导力度,对于部分人口多,自然村分散的村,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必须在2009年12月5日前,按照乡政府下达的任务数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任务。
3、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由于2010年基金征缴金额提高到60元/人·年或360元/人·年,因此,宣传工作对全乡基金征缴尤其重要,一定要让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村、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标语、广播、村务公开栏、发放2010年医疗保障政策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准确地进行宣传。使城乡居民能简单易懂地接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新政策、新变化、新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