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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清理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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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996年11月1日以后以市政府名义制定下发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未标注有效期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有效期已满仍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规范性文件规范的事项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有必要继续施行。

(二)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适当性原则。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行政管理措施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

三、清理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逐件分解到执行规范性文件的责任部门。

(二)责任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逐件审核,提出废止、继续施行、修改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市政府法制办对部门意见进行审查,适时召开清理工作协调会,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初步意见,对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补充登记编号,提交市政府审定。

(四)经市政府审定以后,将公布继续有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四、时间安排

本次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20日前)

安排部署清理工作,分解清理任务。

(二)清理阶段(7月21日至8月21日)

1.市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对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必要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核,提出拟废止、继续施行、修订等意见,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2.9月20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三)汇总公布阶段(9月21日至10月31日)

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法制办编制《市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为确保法制统一、维护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选配得力人员,采取有力措施,靠实工作责任,确保清理工作任务高质量、按时限完成。清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今年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提高文件质量,强化施行效果。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原则,坚决摒弃部门利益倾向,做到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坚决废止,需修订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保证文件的施行效果。

各县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安排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10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