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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办法》和中央、省、市、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开展三年城乡绿化攻坚、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省级园林县城、打造生态的工作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深入开展2014年度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植树任务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办法》和《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每人每年都应履行植树义务,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三个劳动日。全县总计77.46万株(具体任务分配见附表)。
植树方法和时间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在县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农村的义务植树由各乡镇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交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义务植树任务。履行义务植树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月底。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在接到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一周内到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义务植树,否则一律视为交纳绿化费来履行义务植树任务。
绿化费收取办法及标准
(一)收取办法: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单位上年末在册人数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按在册人数收费。
(二)收费标准:根据《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省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价费〔2008〕191号等文件规定:男性18至60周岁,女性18至55周岁,每人每年3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10元。
(三)对既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又不主动交纳绿化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按其任务量的1至2倍收缴绿化费,并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四)绿化费由县绿委办统一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