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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各加油站:
为依法加强加油站的安全监管,有力强化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坚决堵塞漏洞,严密防范各类涉油案事件及利用汽油实施个人极端行为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上级相关会议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石油流通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加油站完善安全管理的实施和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和从业人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与加油站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等形式,狠抓企业安全防范主责的落实。
二、规范购买手续程序。根据《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加油站是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油箱加注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原则上不能销售散装汽油。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单位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个人需提供申请报告(注明用途、数量等)到所在居(村)委会或派出所开具购买证明,并持本人身份证到就近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三、严格执行售卖登记制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查验购买手续,建立健全加油站成品油散装零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台账等,如实登记购买人的所在单位、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数量、用途等情况,并核实购买人是否为提供的身份证本人。有关购买证明材料应归档保存。对违反规定私自向个人散卖汽油的,追究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因散卖汽油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加强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对散装汽油销售情况及时反馈,严格落实“三实”(即:“实名”购买、“实情”登记、“实时”报告)制度。我委将于近期对9月以来的散装汽油登记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