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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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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第274号令精神,切实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是党和国家的一项民心工程,更是在新形势下食品安全主要组成部分。为强化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国务院、省、市各级政府都十分高度重视,分别以国务院令、省长令等形式,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开展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各镇(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切实加强本辖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中心城区进点屠宰率100%,镇进点屠宰率97%,市场、超市、餐饮集体单位销售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镇(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区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在区人民政府及市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双重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定点办”),做好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各镇(开发区)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及专职人员,协助区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日常巡查,并切实做好屠宰企业猪肉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杜绝猪肉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区商务局职责:加强与各镇、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牵头开展屠宰环节专项整治和规范工作。推进屠宰场规划整合,规范生猪屠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定点屠宰场严把屠宰关、肉品检验关、出厂关,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和台账登记制度,对病死(害)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区农林局职责:负责生猪养殖、宰前宰后检疫和“瘦肉精”检测。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对无耳标的生猪不得出其检疫证明;督促全区定点屠宰场防疫设施的完善,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其产品屠宰场一律不准出场,依法查处屠宰场屠宰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其产品出售、出运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在屠宰环节实施病死猪、病害猪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经营商(户)逃避检疫的行为,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罚。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

工商分局职责:负责猪肉流通环节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督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企业制订猪肉质量安全制度,严把猪肉入市(店)关,督促经营单位和经营户做好猪肉采购的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并建立台账制度,未经检疫(验)的猪肉不准上市销售。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死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心城区市场、超市、集体餐饮销售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区卫计局职责:负责猪肉消费环节加强对集体食堂、餐饮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用肉单位从正规渠道采购肉品,严格索证、验货、建立台账制度。对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区质监分局职责:负责猪肉制品加工单位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及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职责:负责肉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全面做好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的监督工作,加强肉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开展肉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依法查处重大肉品安全事故。

区公安分局职责:负责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

各镇(开发区)及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举报投诉及时得到受理,质量纠纷得到及时处理,有效处置猪肉质量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确保全区猪肉质量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