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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新城区、金三角经济开发区:
为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卫生监管责任,确保我区学校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
全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校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周边食品加工作坊、饮食店、副食品店、流动饮食摊贩等,重点为民工子弟学校、城乡结合部学校等。
二、整治目的
通过专项整治,净化学校内部和周边的饮食环境,督促学校规范和落实食堂的卫生管理制度,促进学校内部建立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促使学校及周边地段的食品、餐饮经营单位(点)守法经营,学校食品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10月中旬前)
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各类学校根据《学校食品安全自查表》进行自查自纠,并与各相关部门结合正在开展的“饮食用药安全进校园”做好指导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进行自我整改,没有建立的制度要尽快建立,对已建立的制度要进行完善和落实。全区学校(含托幼机构)的自查覆盖率要求达到100%。
(二)整治提高阶段(10月中旬到11月中旬)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针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执法检查,切实改善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具体分工是:
1、卫生部门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组织专项整治。整治活动应结合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加快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重点检查范围为食品卫生信誉度为B级和C级的学校食堂,以及学生营养餐集中供餐单位;重点检查内容是食堂原料采购、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食品加工用工具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情况、卫生设施和设备的检修和运转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等。检查中发现未经QS认证的食用油、大米等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应追查其来源并及时通报质监部门。
2、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校内超市、商店及校园周边(50米内)副食品商店的检查,加大对“三无”产品的清查,敦促经营单位(户)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实施索证、验证、供证。加强对经营单位(户)的规范管理,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3、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已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第一批5类产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的监管,对未经QS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要坚决查处。
4、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周边流动摊贩和占道经营者的管理,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饮食摊点。同时要加大日常管理和巡查监控力度持续管理,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
5、教育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制定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将食品安全问题列为对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应加强对学校在食堂、商店经营上的管理,纠正和防止在学校食堂、商店经营上出现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食品质量的现象。在学校食堂、商店的经营上,鼓励引进连锁企业。各级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应主动加强与卫生、综合执法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食品卫生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信息,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共同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三)巩固总结阶段(11月下旬—12月上旬)
1、有关部门和学校根据整治情况,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确保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有效落实。
2、区政府适时组织有关媒体进行暗查、暗访活动,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反馈并通过媒体进行披露。
3、各镇乡(街道)、各部门于12月25日前向区政府上报学校食品安全整治和管理工作总结。
学校食品安全是我省、我市和我区下半年重点专项整治内容,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通力协作,结合各自的工作安排,制定相应方案,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本次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