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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保障调整后的伏季休渔制度和双边渔业协定顺利实施,加强渔船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和养护海洋渔业资源,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护渔2012”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护渔2012”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组织方式
我局成立“护渔2012”海洋渔业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市区农村发展局主任科员
副组长:市区海洋与渔业科科长
成员:市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科员
市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科员
市区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科员
市区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检点
1、渔船“三证”、船员持证、职务船员配备情况;
2、渔船救生、消防、安全救助通讯终端等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3、渔船标识情况:包括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行为;
4、使用禁用渔具作业渔船:重点检查拖虾渔船是否装有电脉冲装置;
5、查处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渔船。包括生产船和收购非法渔获物的渔业辅助船和擅自改变作业类型作业的渔船。
6、船舶修造厂(建造点)资质:重点检查渔业船舶修造厂是否持有农业部渔业船舶修造资格证书,小型木质渔船建造点是否经过我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确认;
7、建造捕捞渔船是否持有效船网工具指标,有否以渔业辅助船名义修造捕捞渔船;
8、修造渔业船舶是否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建造渔业船舶有否经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开工前检查。
时间和具体要求
护渔行动分为港口执法检查和海上执法检查两个方面。
(一)港口执法检查
1、实施单位。港口执法检查由区农村发展局负责。组织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开展港口执法行动。
2、检查时间:安排在伏季休渔期间和渔船相对集中泊港的时段开展,并应与上级组织的海上执法检查行动相配合。
3、检查区域:辖区内的所有渔业港口及其他渔船停泊点。
4、检查渔船的数量:我区对44.1千瓦(60马力)以上登记在册的捕捞渔船,检查率达100%;对44.1千瓦以下捕捞渔船,检查率不得低于总数的70%。除参加市组织的联合行动外,“护渔行动”期间,登临检查渔船不少于200艘次。检查中发现的异地渔船(船籍港不在本地的渔船)统一纳入检查范围。
(二)海上执法行动
海上执法检查的重点为我区所辖海域,由于我区没有海上执法工具,海上执法行动由我区执法大队配合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违规渔船的处置原则
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应按照《关于开展东海区“护渔2008”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规定处置。
对严重违反《渔业法》规定的,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2012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规定,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视情节扣减补贴或不予补贴。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律不予补贴或追回当年已发放渔船燃油补贴:
1、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不按时进港和提前出海作业的;
2、使用电脉冲从事捕捞作业的;
3、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
4、被列入渔船管理黑名单的;
5、其它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扣减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补贴:
1、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
2、违反禁渔区规定在线内拖网作业的;
3、“三证”不齐或未携带捕捞许可证出海生产的;
4、涂改船名号、渔船标识不清的;
5、不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和消防救生设备出海生产的;
6、其它违法情节严重的。
一年内违规二次的,扣减百分之五十的补贴;
一年内违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不予发放或追回当年已发放补贴。
拟扣减柴油补贴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违规渔船所在地财政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护渔2012”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护渔行动的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人员到位、管理到位。要结合伏休监管、“安全生产年”检查、打击电炸毒鱼和非法采砂、违法倾废等专项执法行动,认真开展好“护渔行动”的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伏休有力时机,结合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争取广大渔民对护渔行动的理解和支持。适时宣传护渔行动的成果,对一些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予以曝光。同时,我区设立和公布“护渔”行动举报电话,方便渔民群众举报。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举报电话。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着装整齐,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密切协作,服从指挥。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自觉维护渔业执法队伍形象。
(四)做好衔接,强化监控。有关单位要及时相互通报违规渔船情况,加强对违规渔船整改情况的跟踪核查。海上行动中发现涉嫌违规但抗拒执法检查且逃逸的渔船,应做好取证工作,无法在海上查处的,可在回港后按照协作办案制度组织调查处理。港口检查中发现渔船标识、安全设施配备不规范等违规情况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对于未经整改即离港的渔船,应及时通报海上执法人员重点监控和查处。
(五)加强督查,务求实效。护渔行动期间,我局将对开展护渔行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镇(街)是否落实上级“护渔2012”行动的有关措施要求,并收集各地在开展护渔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先进经验作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经验作法,确保“护渔”行动落到实处,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