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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备防护监管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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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备防护监管工作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金百家民营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高度重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军事设施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是和平时期保障部队生活、训练、战备和战时打击敌人、抵御侵略的基本依托,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保护军事设施是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乡镇办、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对于巩固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意义,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最大限度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效能发挥。

全面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一)严格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各乡镇办、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各类规划时,应主动征求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委员会意见,建设项目尽量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在军事设施附近区域开发建设的工程,开工前,必须上报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委员会,不得在影响军事设施保密和安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二)妥善解决军事禁区外围安全。各乡镇办、有关部门要按照“顾全大局、照顾现实、互谅互让”原则,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和自然环境保护,妥善处理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确权划界、经济赔偿等问题。

(三)加大军事设施监督检查力度。军事设施保护单位要严格履行保护军事设施职责,切实做好军事设施周边环境治理、军事设施标志牌设置及保护等各项工作。市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委员会将定期加强监督检查,对审批、建设项目危及军事设施保密及使用效能的开山、采石、采矿、爆破、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在军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出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防止破坏军事设施的情况发生。

(四)落实军事设施保护经费。按照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安排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办理对外开放事宜、审查经济建设规划和项目、召开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会议和军地协调等工作经费。各乡镇办、村所需经费按要求落实。

(五)加大军事设施宣传教育力度。各乡镇办、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准确把握经济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问题的处理原则,不断增强新形势下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建立健全军事设施保护组织

为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我市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政府相关领导、人武部分管同志任副主任,政府办、91967部队、保密、发改、住建、国土、民政、财政、司法、公安、农业、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武部,主要负责办理和解决军事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及遇到的问题。建有军事设施的乡镇办和村要成立军事设施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军事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军事设施军民共建、共管,促使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