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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私盐贩销行为,巩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盐业市场管理通告如下:
一、县盐业专营公司是我县食盐、小工业盐及其他盐产品的批发单位,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盐的批发业务。
二、食盐实行专卖管理,食盐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购销食盐,严禁无证经营食盐。
三、食盐属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商品,其价格由政府统一制定,经批准经营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依法经营,不得压低或哄抬食盐价格。
四、加大对全县盐业市场的检查力度。重点对宾馆、饭店、学校食堂、街头餐饮摊点及食盐零售网点进行全面清查,严厉查处购进使用私盐、无碘盐、工业盐、劣质盐甚至化工废料盐的行为。高碘地区群众到指定经营网点购买绿色无碘食用盐。食品加工、畜牧养殖及饲料加工用盐,必须到盐业公司购买。
五、严格依法监管。盐政、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对盐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加工制造、购进、销售、贩运和使用私盐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街道、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宣传工作。
六、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和盐产品使用单位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私盐的侵害。发现盐业违法活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执法机构严格为举报者保密,并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