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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近期媒体相继报道,广州市鞋厂、箱包厂发生30多名务工人员1,2—二氯乙烷中毒事件,并已造成4人死亡。中毒人员均从事与胶水直接接触的流水线作业。此前,河北、浙江等地制鞋、箱包加工企业发生过笨中毒事件,导致多人伤亡。为深刻吸取兄弟省职业病危害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在我省发生,现就加强制鞋、箱包加工企业毒物危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制鞋、箱包加工企业毒物危害的严重性和加强防治工作的必要性
制鞋、箱包加工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许多制鞋、箱包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粘胶剂(胶水)、喷光剂、有机溶剂和有毒颜料,工作场所存在苯、甲苯、二甲苯、1,2-二氯乙烷、正已烷、甲醛等多种化学毒物危害。如防护不当,这些毒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等进入体内,对神经系统、呼吸系统、造血系统等造成严重损害,引起中毒甚至死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鞋厂、箱包厂毒物危害的严重性和加强防治工作的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鞋厂、箱包厂毒物危害防治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迅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突出抓好危害防治重点环节
各级安监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制鞋、箱包加工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数量、规模、接毒人员及分布等情况,并于2012年3月底之前将《制鞋、箱包加工企业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报送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同时,要组织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全面了解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在制鞋、箱包加工企业毒物危害防治工作中,要重点抓住对粘胶剂的源头控制,禁止使用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高毒粘胶剂。同时,要改进生产工艺,用低毒取代高毒、无毒取代有毒粘胶剂,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毒物危害。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各相关企业要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规定,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一要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防治责任;二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三要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工作场所毒物危害因素检测,确保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四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五要在有毒岗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毒物种类、危害后果以及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六要在有毒岗位设置通风排毒装置,同时为有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七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接触有毒物质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八要组织有毒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严厉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
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制鞋、箱包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一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确保毒物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把好市场准入和源头管理关;二要督促和指导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进行通风防毒设施技术改造,提升毒物危害防治水平,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毒物危害;三要加大对制鞋、箱包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毒物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实、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毒场所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达不到防护要求、不为有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不组织有毒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工作场所毒物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因毒物危害防治不力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制鞋、箱包加工企业毒危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