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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无证照经营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辖区内所有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依法取缔证照不全的煤炭经销企业,恢复非法占用的土地,规范证照齐全的煤炭经营企业,使其环境整洁、经营规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任务目标
摸清合法煤炭企业底数,依法取缔无证企业、规范证照不全企业,规范企业经营环境,彻底杜绝无证、套用假证经营等非法经营行为,将全市煤炭经销企业全部纳入依法经营、统一管理轨道。
时间安排
4月15日-4月30日为清理整顿阶段;
5月4日-5月1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
责任分工
1、清理无证照企业。对无证照企业,各乡镇、街道办负责对辖区所有煤炭经销企业进行登统,4月25日前,报市工信局煤管办。对无证照和手续不完备的企业,由所在乡镇、街道办牵头,工信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在规定时间补办和完善手续,限期内不办和不符合规定的进行清理。
2、自查自纠。工商局和国税局分别负责对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梳理,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清除,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在4月30日前一律到工信局煤管办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认定、确认和核准手续,煤管办出具《煤炭经营资格认定证》。逾期不予办理的,依法取缔清理。
3、对《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已过期的,限期到煤管办办理换证手续。
4、强化源头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套证、假证和无证经营行为。对新办煤炭经销企业,先到工信局备案、认证,并出具《煤炭经营资格认定证》,然后再办理工商、税务等其他证照,否则不予办理。
整治工作验收标准
自查结束后,先有煤炭市场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验收,5月中下旬,市将组织专门检查,具体标准如下:
1、证照手续完备。各煤炭经营企业的证照包括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储煤厂地址在新乐境内)、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2008年以后办证的要有排污许可证等。
2、管理制度健全。各煤炭经营企业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一名专人负责管理。制度包括:领导组织机构图、环保管理制度、经销低硫煤制度、统计上报制度、化验检测制度等。
3、硬件建设达标。办公区要和煤场分开;煤场四周要建围墙,围墙高度2.5米以上;煤场主要路面要全部进行硬化,存煤场要铺设路渣或硬化;设置喷水、洒水设施,每天进行喷水不少于三次,喷水装置需覆盖整个煤场;露天煤堆要进行棚化或覆盖,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煤场需远离居民区,与居民区直线距离不小于500米;需配有专职计量、化验人员,检验监测设施合格。
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煤炭市场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任组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主任、工信局局长、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国土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局及各有关乡镇主管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工信局煤管办。办公室具体负责整顿规范工作的协调与督导检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综合报道,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3、加强督导检查。工信局煤管办负责对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对整治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