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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进场交易。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活动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准另设交易场所,已设立的要停止使用。
二、规范交易行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依法依规履行组织协调、管理维护等职能,做好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场内监督和服务工作。要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整合交易项目共性交易流程,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再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中标人(竞得人)进行信誉考评,建立信誉档案。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包括招标方、机构、投标方、监督部门等人员)要按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三、严格监督问责。县监察、发改等部门要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重大项目、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凡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的,依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行为问责办法〉的通知》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