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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计税方法、会计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税务管控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热点和难点,越来越引起企业重视。在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税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管控不仅关系到企业税负高低,而且直接影响到采购成本,进而影响到企业利润。基于此,本文从税务管控原理和税务管控策略角度出发,着重分析合同控税和票据控税,阐述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影响以及在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从而有效地防范和规避财税风险。
关键词: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税务管控
在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税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管控不仅关系到企业税负高低,而且直接影响到采购成本,进而影响到企业利润。因此,企业加强增值税的管控,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税务管控的基本原理
(一)“三证统一”原理(1)“三证统一”的内容。所谓“三证统一”,是指会计凭证、法律凭证和税务凭证的相互支持、相互联系,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是以法律凭证为前提条件。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法律凭证通常是以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体现的;税务凭证是明确缴纳税款的税收凭证。(2)“三证统一”的内涵。全面实行增值税后,建筑企业采购供应商会面临多种选择,在采购总支出一定条件下,从不同身份的供应商处采购,取得的进项税是不同的,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所以,在采购谈判环节,选择既能保证质量又能保证价格低廉的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好价款,同时保证会计凭证、法律凭证和税务凭证的相互统一,企业的生产成本才能得到真正降低下来。(3)“三证统一”的核心。①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税务处理相一致。②合同与开具发票相一致。(4)案例解析。2018年7月,一般纳税人甲方建筑公司承包了乙方公司的分项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总金额(含税)550万元,合同约定:签订合同5日内,A公司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开工预付款。8月1日,甲方建筑公司收到开工预付110万元。一是税务处理。依据财税〔2016〕36文、财税〔2017〕58号文件相关规定,甲方建筑公司收到开工预付款,并未发生纳税义务时间,不再确认应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只需要预缴增值税。二是会计处理。依据财会〔2016〕22文件相关规定,企业预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甲方建筑公司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10万元贷:预收账款110万元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万元贷:银行存款2万元月末,将预缴增值税结转至“未交增值税”科目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万元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万元三是发票开具。依据国税〔2017〕45号文件相关规定,甲方建筑公司收取预收款时,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应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选择612编码,向乙方公司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名称栏显示:「*建筑服务预收款*预收款」,税率为不征税。
(二)“三流合一”原理(1)“三流合一”的内涵。所谓“三流合一”,是指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合同的签订方、资金的收款方、发票的开具方必须是同一经济主体。通俗讲就是,谁签订合同,谁就收款,谁就开票。(2)三流不一的税务风险。在真实交易情况下,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始终应当保证一致,如果不能保证相互统一,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取得的发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抵扣进项税额。(3)案例解析。甲、乙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付款条款约定为:“甲方将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上合同条款是典型的票款不一,为规避涉税风险,条款应当修改为:甲方将款汇入指定的乙方银行账户。
二、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税务管控的具体策略
(一)合同控税合同产生业务,业务决定税务,税务涵盖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所以,控制税务首先从合同谈判、签订入手,关键风险点应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控制。(1)明确供应商身份。合同中要明确交易方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税方法、税率与征收率、发票开具等方面有很大差别,因此交易合同中,应明确交易方纳税人身份。(2)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税率。在营改增后,主要矛盾是供应商(承包方)身份不同,可能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决定了取得进项税额多少,以及能否有效抵扣。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方)提供发票的类型和税率。(3)明确合同价款。①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原则,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额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②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角度考虑,应税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可见,合同的价款和税款未分别列示,存在多缴合同印花税。(4)明确取得发票的要求条款。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前提是取得合法有效的扣(抵)税凭证,因此,企业无法取得增值发票,或者取得的不合规、不合法,都会对收票方造成法律与经济损失。①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专票上须填写完整的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及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②开票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收票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收票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开票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开票方承担责任;③因开票方延迟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收票方不能抵扣的,收票方有权拒绝接收。④发生销售退回、折让、开票有误等原因,收票方未认证抵扣的,开票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向收票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收票方已经认证抵扣的,开票方不得作废,由开票方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向收票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⑤如果收票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开票方应向收票方提供该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及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⑥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发票,则开票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控税在“以票控税”的征管体制下,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扣税凭证,同时也是增值税重要的抵税凭证。意味着,取得票据的合法与否,直接影响着成本、费用能否准予扣除,进而影响着企业利润多少。(1)发票控税的核心。发票控税的核心有两个方面,其一,取得的发票必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凭证;其二,取得的发票要与合同相匹配,与实际交易相符。否则,要么涉嫌虚开发票,要么是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必将增加企业税负。(2)案例解析。公司B为一般纳税人,所在地为Y市,于2018年4月向A公司出租一台建筑施工设备,并且配备相应的操作手,B公司当月取得收入22万元,B公司正确的税会处理如下:一是税务处理。依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相关规定,建筑设备出租并配备操作手,也就是操作手的工资由出租方承担时,B公司不是按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纳税,而是按建筑服务纳税。二是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2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万元三是发票开具。出租设备配备操作人员,是按建筑服务项目开具发票,税收分类编码正确选择为30501,编码简称显示在票面为:“建筑服务”,税率为10%,而不是显示为“经营租赁”。
三、结语
本文从税务管控基本原理、税务管控策略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探析,税务管控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实施管控,才能使企业规避财务和税务风险,降低税负,提升盈利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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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晶云 单位: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