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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农村信用社体系增值税计税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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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农村信用社体系增值税计税方法

摘要:随着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各级农村信用社都面临着由此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由于农村信用社体系是多级法人,所以不同的法人主体会基于自身的经营范围、收入构成及客户情况等,在税法的规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本文就是阐述农村信用社体系中多级法人主体如何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关键词:农信社;多级法人;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优缺点

随着我国“营改增”的推进,各金融机构已从核算系统和业务流程上都调整适应了这次税制变动,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金融体系的重要构成,除业务和客户群体上有着独特性,机构设置上也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各级农信社需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当前全国农村信用社体系的机构设置模式

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体系绝大多数都采用的是省联社—市联社—县(区)联社三元体系或省联社—县(区)联社二元体系,各省、市及县(区)联社均为独立法人。省级农村信用社的成立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的文件精神,所以,各市、县(区)联社的成立一般都早于省联社,而且省联社基本上是由各市、县(区)级联社共同出资成立,仅承担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

二、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及其优缺点

1.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劳务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特殊情况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劳务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显然,各级农村信用社从纳税主体资格上看是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之所以它们仍能选择简易计税,主要是依据于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文件中第三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一般计税及简易计税方法的优缺点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若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其优点是进项税可以抵扣,业务经营的每个进销环节和增值税的产生及抵扣环节是一致的,不存在重复缴税的问题,符合企业发展的要求;其缺点是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抵扣都有很多法律规定,企业在核算时需要有对税法和会计相关制度熟悉的专业人才,人力成本自然就提高了,且监管风险也随之加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顾名思义其优点就是计算简单,不需要考虑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但缺点是在很多特定的经营时期和某些经营范围下,企业的税负是上升的,且一般人认为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规模不大、信用不高、会计核算能力弱,对外的经营形象没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好,开具发票的税率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也不同,会严重影响需要抵扣进项税的购买方的选择。

三、各级农村信用社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

第一级:省级农村信用社。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大部分省级农村信用社都选择将所有业务部门统一在省联社这个独立法人主体中,其主要收入是各县区联社上缴的服务费,在损益表中一般放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列示,根据财税[2016]4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收入”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这种模式下的省级农村信用社主要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有部分省联社成立之初便为了加强专业服务,将金融科技类业务板块、资金营运类业务板块等单独形成独立法人经营,现在看是更符合当下银行专业化发展,用金融科技引领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每个独立法人都可以充分考虑自身增值税计税方法:(1)金融科技类业务板块为独立法人。自2015年底至今,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陆续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可见,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公司将成为一种潮流,且这种设置是有利于传统银行更好的适应未来经济金融发展的需求,至少现在来看来是有如下作用的:第一,金融科技更了解金融,更知道银行的发展,若某银行的金融科技可以由对内输出转为对外输出,即为母公司开拓了新的收入来源;第二,服务网点、渠道的升级改造;第三,经营理念、管理思维的变革创新。这种农信社系统里的金融科技类公司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各省、市、县、区联社,所以其主营业务收入应认同为金融服务收入,毕竟它承载着支付结算、电子银行等业务含义,在这个前提下,农信社独立的金融科技公司便需要结合它的发展阶段来考虑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若该公司在一段时期里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类资产的采购较多而导致进项税额较大时,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便会出现负数,形成进项留抵税额,或者出现小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否则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资金营运类板块是独立法人。这样的法人主体的营业收入主要是金融机构往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投资收益等,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基本属于不交税或免税收入,暂无需考虑,且该类法人一般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大额资产的购置不多,主要是人力成本较大,所以一般应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第二、三级:市级、县(区)级联社。由于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市、县级联社的营业收入构成比重是不一样的,如在较为发达的市、区农信社,其业务构成就等同于一家股份制银行,在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上的比重是较大的,而且为了适应城市的发展和城区客户的习惯,这样的信用社不得不加大基础设施和科技的投入,所以,若是综合考虑,在选择简易计税优势不是特别明显的情况下,尽量选择一般计税,这样不容易使客户拿到发票看到税率时有异样的感觉,尽可能在非特性交易中与其他银行保持核算的一致性,确保客户的粘度。而若是在较偏远的农信社,由于其收入基本上是来自于传统的贷款、汇兑等业务,客户又多是农户,对发票的需求和敏感度不是很高,且自身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投入也不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较少,故选择简易计税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较为明智的。未来,各级农村信用社仍会随着社会经济金融的发展及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而改变,但无论怎么变,都脱离不了服务好“三农”的宗旨,也正是基于其服务对象的特点,国家还会给予很多税收的优惠政策,各级农村信用社要不断结合自身的业务情况、收入构成和客户需求,适时调整税收政策,综合平衡好持续健康发展和节约税负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

[2]《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作者:赖蓉 单位: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科技结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