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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增值税应税事务问题及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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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增值税应税事务问题及对策

摘要:

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后,高校税务业务环境发生很大改变。票据管理分散、业务类型复杂、适用税率多样、核算预算存在差异等问题比较突出,文章针对上述问题从票据管理、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几点工作建议。

关键词:

高等学校;增值税

一直以来,我国流转税并存着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两大税种各具优劣,营业税计算简便、核算清晰,易于接受,但存在税基重复计算的缺点;增值税解决了税基重复计算问题,但其存在规则多,计算复杂等不足。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同时促进我国税收同国际接轨,营改增自2011年开始了试点。营改增对高校的影响始于2013年,“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全国范围试行,使高校科研技术开发服务首次进入增值税征管范畴。2016年5月,随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全面影响高校经济业务。

一、高校增值税业务

(一)教育服务业

根据营改增36号文规定,高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如测试、考试、招生等服务)属增值税应税服务。同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指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高校实际计缴增值税的教务服务项目为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一般纳税人应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但在财税〔2016〕68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计算应纳税额”。

(二)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

科研经费是高校最早纳入增值税应税范畴的服务收入,除按规定办理免税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外,高校科研经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营改增初始试点时,高校作为“非企业法人”可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随着“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全国推广,超过应税额500标准的高校,已基本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高校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会议室等对外提供服务取得临时性场地收入;闲置设备出租收入等均属增值税应税范畴。

(四)其他

高校经济业务相对比较复杂,设计增值税的业务还包括:贷款服务,餐饮住宿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其他如测试、考试、招生等教学辅助服务等,这些业务按照规定均需要交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事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票据问题

发票批量开具需要解决。高校开具票据最多的是向学生收取学费业务,按照规定,全日制学历教育收费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目前大多高校采用批量开具打印。但是,对于民办院校和独立学院而言,其收费标准高且学费不缴存财政专户,并且开具增值税发票,目前各地发票管理系统无法实现批量开具,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不便。现在很多高校多校区、多点办学,往往是多点开票,这使得发票开具人更加繁杂,影响统一性和准确性,特别是还存在很多临时培训收费点,更为发票管理工作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和财务风险。

(二)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之间的问题

高校对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科技合同签订的合同金额为价税总额。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科研项目收入应按照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为科研收入。以1万元科研项目为例,项目管理角度而言,按照1万元编制预算并执行。但是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应计收入9433.96元和销项税额566.04元(按6%税率计),项目的初始收入和合同金额不一致。现行科研项目管理中,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在增值税下项目预算管理存在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科研管理费,大多数高校对科研项目均提取一定比例的科研管理费,收入口径差异会导致科研管理费的计提基础产生不同。项目税负难以确定,项目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等项目管理工作难以开展。支出确认面临难题。由于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不仅仅对收入的确认产生影响,对支出的会计核算工作也带来一些难题。以10000元商品货物支出为例,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为10000元,其中含税(若按增值税率17%计)1452.99元,应做支出8547.01元,但实际支付金额10000元,对于实施项目管理的高校来讲,差额应列支的项目需做特殊处理。以10000元的科研项目为例。按照会计核算规则,实际收到资金10000元后,应计科研收入9433.96元,同时计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04元。假设不考虑提取科研管理费等情况,该收入全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报销材料货物发票10000元,则应计科研支出8547.01元,以及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52.99。按项目管理角度来讲,上述收支均列入项目中,就会产生待抵扣进项税额886.95元。从单一的会计核算账务来讲,该项目将形成事业基金结余虚增的情况(虚增额为收支科目差额),这样会计科目余额难以真实反映项目的实际收支情况。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高校收入来源多渠道,有财政拨款、全日制学历教育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收入、科研项目收入等,这其中既有免税收入、也有应税收入,并且应税收入中也存在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业务,这给进项税额抵扣带来的复杂性。高校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其按规定收取并缴存财政专户的全日制学历学费收入属于免征范围,科研项目收入适用6%的税率,非全日制培训收入既可以按照6%,也可以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这些不同征收业务的存在给进项税额的抵扣带来一定的复杂性。按照规定“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应予以抵扣,因此用于全日制学生培训和选择简易办法征收非全日制学生培训的采购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应抵扣。而对于学校而言,有些支出难以区分其用途,如学校统一采购的设备支出,其用途可能涉及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培训、科研等业务,因此可能需要按照收入比例确定抵扣额。同时,有时一些采购支出专用于一些应税项目,比如科研项目的货物、服务支出,按照规定应全额抵扣。

三、做好增值税缴纳工作的几点应对措施

(一)做好票据管理工作

高校增值税发票涉及业务复杂、税率多样,尤其是增值专用发票在管理更是十分重要。在发票管理过程中,增值税发票的每一个环节包括领用、分配、开具、结报等,均应做好衔接登记工作,责任区界定清晰,责任到人。每月应在报税前对发票的开具情况做统一检查和汇总,及时发现错误。集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配管理权,建议临时性收费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好账务核算和预算管理之间的关系

要设定好收入支出核算规则,处理好预算分配和财务收支核算之间的关系。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原有意义上的收入和支出额度将会发生改变,收支会计核算与实际支付产生差异,建议分类处理不同业务的收支核算。培训类收入,收入核算按“价”确认后,预算按“价”划拨,税额部分学校收支统筹。如果存在独立核算单位,则建议收入和预算均按照“价税”确认,将其单独视为一个纳税体。科研项目收入,建议收入按照“价”确认后,预算按照“价税”划拨,税额部分学校统筹。学校税负增加的部分可以考虑提高原“间接费用-科研管理费”比例,这样有助于解决进项税额抵扣额的不确定性问题,利于科研预算编制的确定性。

(三)不同涉税业务能区分核算

高校存在兼营免税项目,存在简易征收的项目,因此设置规范的账簿记录信息十分重要。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业务时,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如果分别核算的,适用从高税率。因此高校应对于免税、简易征收的业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核算支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单独管理,抵扣联对应支出的业务类型应备查,基础数据需做好。

(四)合理利用“营改增”税收抵扣政策

“营改增”前,培训、科研收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改缴增值税后,应税税率、征收率为6%或3%,这就需要充分利用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尽可能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降低整体税负。以科研项目为例:在报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优先列支相关的应税项目中,这样可合理抵扣进项税,降低整体税负。除此之外,“营改增”政策中规定的集中不得抵扣情形,应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切实做到学校经费使用人、财务人员对可抵情况了解,将合理抵扣政策利用好。

参考文献:

[1]潘登.“营改增”对高校影响分析[J].财会通讯,2013(10).

[2]饶宝红.后“营改增”时代对高校涉税业务的影响及核算研究———以浙江高校为例[J].会计之友,2015(16).

作者:蔡平 单位:宁波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