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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地位更加举足轻重,增值税的合理核算及会计处理也将变得更加重要。然而目前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对企业和政府都至关重要。
关键词:
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弊端
1.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要求企业取得的各种财产物资,应以其购进或建造时发生的原始成本即实际成本入账,并以此作为分摊和转作费用成本的依据。然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要求,企业购进货物、设备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仅仅包括买价和采购费用,增值税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因此,存货成本仅仅反映了实际成本的一部分,导致成本被低估,与历史成本原则不相符。
2.违背了可比性原则。第一,一般纳税人从不同企业购进货物时,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税额可抵扣,不计入成本,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相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税额计入成本。第二,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等,需将进项税额进行转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第三,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其进项税额一律计入成本。
3.违背了配比原则。在实际核算中,销项税额是根据取得的收入得出的,而进项税额则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得出,另外,当期所购原材料不一定在当期消耗,因此,现有的“财税合一,价税分离”模式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配比性原则。
4.税负有失公平。在发生赊销或者赊购的情况下,销货方在发出货物,未收到货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发生,然而却面临着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此时,企业损失的不仅有销售款,还包括了销项税额,这无疑加重了销货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反,购货方在为支付货款和相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下,就可以凭票抵扣其进项税额,明显,在税负上有失公平。另外,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纳税主体和采用收付实现制的纳税主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因此,税负不同。
二、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改进建议
一方面,从会计角度讲,增值税符合费用要素的基本确认标准,增值税税负是企业的一项经济利益流出。另一方面,增值税虽然是一种流转税,然而受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增值税税负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完全转嫁,因此,本文考虑将增值税费用化,建立“财税分离,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既满足了历史成本原则,又满足了可比及配比原则,下面将从科目设置及基本账务处理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科目设置
1.1“增值税费用”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增值税的费用,借方登记企业本期取得收入并实际收到货款时计算得出的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按照本期跟收入相配比的销售成本所确认的进项税额,表示增值税费用的减少,期末余额表示本期增值税费用,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该账户期末没有余额。
1.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该科目下分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明细科目,借方登记本期购进发生的进项税额和已交的税金,贷方登记本期根据收入确认的销项税额,期末余额表示企业应交或者多交的税额,期末,将其借贷方分别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1.3“递延增值税”科目。该科目下分设“进项税”、“销项税”、“已抵扣进项税”和“进项税转出”、“销项税转出”二级科目,“递延增值税进项税”贷方登记购进时发生的进项税,“递延增值税已抵扣进项税”借方登记本期根据配比原则确认的可抵扣进项税,“递延增值税销项税”借方登记本期发生的销项税额,“递延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借方登记本期不可抵扣进项税额,“递延增值税销项税转出”贷方登记因坏账转出的销项税额。期末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2.基本账务处理
2.1企业购进原材料、货物或者设备等,均按价税和计价计入成本,借记“原材料”、“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照发生的进行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增值税进项税”科目。
2.2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及服务时,按照实际收到的含税销售额确认收入,借记“银行账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此时分三种情况分别确认其增值税费用。①货款在发出货物时即受到,即借记“银行存款”时,按照计算得出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②销售款在发出货物时,未收到货款,即借记“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等时,按照计算的销项税额,借记“递延增值税销项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全部销售款时,借记“增值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增值税销项税”科目;③销售款未全部收回,确认发生坏账时,根据收回的销售款,其相应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增值税销项税”科目,差额即坏账所确认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转出)”科目,贷记“递延增值税销项税转出”。因此,所确认的增值税费用为企业销售收入收回的销售款所对应的的销项税额,避免了企业因发生坏账损失所承担的销项税给企业造成的税收负担。
2.3期末根据收入结转成本时,将原计入“递延增值税进项税”科目可抵扣的进项税,借记“递延增值税已抵扣进项税”,贷记“增值税费用”科目。“增值税费用”科目余额即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费用。
2.4不能抵扣或者发生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时,按照相应的进项税额,“递延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5年末,将“增值税费用”科目,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最终影响企业的当期损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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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金凤 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