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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015年5月14日,财政部官网了2015年4月财政收支情况,4月份,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502亿元,其中,税收收入为11727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86.85%。由此可见,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在这些税收收入中,国内增值税达到2348亿元,企业所得税为3521亿元,营业税1846亿元,这是三种税收收入最多的税种,居于第二的国内增值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约为20%。2014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140350亿元,其中,税收收入119158亿元。从主要税种来看,2014年国内增值税30850亿元,占税收收入的25.89%。从以上两组数据可以看出,增值税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税种,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较大,是我国税收体系的核心税种。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伴随着营改增趋势的发展,营业税将逐步被增值税取代,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位置以及税收收入中的贡献将更加凸显。由此可见,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合理与否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对于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和改进。
二、关于赊购、赊销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甲企业从事木材的销售业务,乙企业从事办公用品的制造业务,2015年1月10日,甲企业将一批木材赊销给乙企业,双方签订合同,合同规定这批木材的不含税售价为10000元,乙企业应该于3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甲企业于当日确认收入。(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确认销售收入后,根据甲企业的纳税期限,在规定时间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3个月过后,乙企业所在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厂房被毁,损失惨重,以其剩余财产无法清偿甲企业的应收款项。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甲企业在发生坏账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乙企业在购买木材时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三、赊购、赊销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赊销方不利在赊购、赊销业务中,赊销企业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因为已经确认了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还未收到销售货物的现金流,就需要用本企业之前积累的现金流缴纳税款。对企业来说,现金流是至关重要的,尽管国家一直推行政策致力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可是对于许多中小企业而言,融资仍然存在困难,一旦资金链断裂,很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提前缴纳增值税势必会使企业一部分资金被占用,对企业的持续经营造成压力。另一方面,在进行交易时,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现在企业都很重视对方的商业信用。然而,从全国来看,我国现在仍处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级阶段,与国外发达国家完善的信用体系存在很大差距。加之许多因素都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这些因素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使其无法清偿应收款项。因此,坏账损失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对赊销方而言,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既包括货款的损失,也包括已经缴纳的销项税额损失,双重损失,无疑加重了赊销方企业的负担。
2.对赊购方有利签订合同后,乙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了1700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税法规定,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而此时,乙企业并没有支付货款。也就是说,对于赊购方而言,在没有支付货款时,就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推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又享有了提前抵扣销项税额的益处。另一方面,如果赊购方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应收款项,在抵扣应付账款的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这部分应付账款既包括货款,也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没有付款也取得了所购货物的所有权,没有支付进项税额的款项却也抵扣了销项税额,减少了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少付出了现金流,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又可以增加企业利润,美化企业财务报表,使得利润看起来更客观,使赊购方获得了多重效益。
3.税负不合理每一个企业都扮演着多重角色,在供—产—销这个产业链中,对于下游企业而言,扮演着销售者的角色,对于上游企业而言,扮演者购买者的角色。作为购买者,可能会作为赊购方,而作为销售者,又可能会作为赊销方,所以第二部分的会计处理可以在同一个企业中存在。那么在赊购、赊销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对赊购方有利,对赊销方不利的现象将共存于同一个企业。然而一个企业要想实现增值,一般都是购买物品的价格小于销售货物的价格,只有这样在差价中企业才能获得利润。如果赊购、赊销所出现坏账的比率相当,那么在赊购时多抵扣的销项税额势必会小于赊销时多缴纳的销项税额。如果赊销业务出现坏账的比率更高,多缴纳的销项税额将远大于赊购业务多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企业而言,这都是不公平的,税负是不合理的。而如果赊购业务出现坏账的比率更高,企业就会少缴纳增值税款,这会导致税收来源的减少。
四、完善该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建议
在赊销业务中,赊销企业在确认销售后没有收到货款时就缴纳销项税额,提前付出现金流,使企业资金被占用,一旦发生坏账损失,不仅无法收回相应货款,与之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无法退回。对于赊销企业而言,这双重损失加大了企业的负担。增值税是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增值税的征收也应当保护企业的利益,分享企业部分收益的同时尽量保证企业的良好周转以产生持续现金流,这对于国家而言也是持久的税源。因此,对于企业的赊销、赊购业务应当综合考虑,对于无法收回货款的部分应收账款,核算其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对于无法支付货款的部分应付账款,核算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接下来,比较这两部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大小。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差额就是多缴的销项税额,对于多缴的这部分,有两个解决措施:一是将这部分多缴的销项税额视为企业的进项税额,抵减企业的销项税额;二是税务机关将这部分销项税额退还给企业。
如果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意味着企业少缴了一部分增值税款,对于少缴的这部分,也有两个解决措施:一是将这部分少缴的进项税额视为企业的销项税额,附加到企业应缴的增值税款中;二是将这部分少缴的税款直接上缴给税务机关。总之,在赊销、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中,存在企业多缴或者少缴增值税款的情形,应该区别处理,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多缴的给予抵扣或者退还,少缴的补缴。一方面,充实了国家税收收入来源,另一方面,保障了企业的切实利益。
作者:张祎 毛萌 单位:长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