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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设计
(一)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增值税的缴纳采取抵扣制,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以后的部分。由于当时我国经济面临投资过度和通货膨胀的问题,出于调控经济的需要我国增值税采取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模式,即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在缴纳增值税前扣除,这实际上相当于对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复征税。增值税改革试点首先从东北地区开始,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自2004年7月1日起,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和大连市首次试点增值税转型改革,初次试点的行业包含装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石油化工业、船舶制造业、冶金工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首次试点采取的是增值税的增量抵扣制度,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当年新增增值税为限,当年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抵扣。由于增量抵扣方式下很多企业并未享受到增值税转型带来的优惠,2004年底,由于实际发生的增值税抵扣远低于东北地区150亿元的减税预期,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为了体现增值税的减税效应,如果试点企业有增值税欠税,直接用固定资产进项税抵减增值税欠税,不再受新增所得税的限制。如果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到11月30日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后仍有余额,可以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中计算退税,如果还有未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则结转下年继续抵扣,即政府临时实行增值税全额抵扣。全额抵扣政策实施的时间很短,2005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将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为增量抵扣。继2004年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成功后,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出台《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6省26个老工业城市扩大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此次试点除了范围扩大外,行业也增加到8个(装备制造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石油化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两次成功试点后,2008年试点范围增至内蒙古东部和汶川地震灾区。2008年11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保持增值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其购买设备中所含的进项税,当期没有抵扣的进项税可以结转下期抵扣。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直接计入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月缴纳增值税时抵扣销项税额,此时企业成为该项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通常比较大,特别是用于研发的精密设备,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无疑是在企业购买研发设备时附加一项金额为资产价值17%的税负,对于资金紧张的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使得原计划的研发设备购买或技术更新项目变得不可能,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研发投资的积极性。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确立的生产型增值税是为了抑制当时的投资过热和通货膨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积极的调控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制度的完善和经济增长模式的变化,企业日益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经济增长不再是资本或投资驱动型,而是创新驱动型,所以制定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是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西方发达国家的增值税政策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消费型增值税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当生产型增值税转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时,企业不再是购买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按照流转税的原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增值税继续向后流转,由产品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来承担,这相当于原来由企业承担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现在转移给最终的消费者,从而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内部留存的资金增加,为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了足够的资金支持。基于上述分析,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
(二)双重差分模型简介如果一项政府政策对经济体系中部分对象产生影响而对另外一部分对象没有影响或者影响非常小,此时政府政策的实施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自然实验非常相似。根据自然实验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受到政策影响对象的执行效果与不受政策影响对象的执行效果便可分析出政策的作用。然而,社会经济问题无法像科学实验那样设定严格的外在条件,更难以保证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增值税试点改革这样一个外生事件,因变量仍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差异。以本文研究的问题为例,如果仅仅分析试点企业增值税转型前后研发投资的差异,则无法来评判增值税转型的研发促进效应,原因在于,即使增值税转型前后试点企业研发投资存在差异也仅仅表明增值税转型与企业研发投资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而不是因果关系,因为企业研发投资在试点前后还会受到其他政策和各种经济因素的影响。为了分离出政策产生的“净效应”,必须扣除试点前后其他因素的影响方可确定,即试点企业在试点后是否增加了企业的研发投资。使用双重差分模型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政策必须是外生的,这一假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研究样本进入处理组和对照组是随机的。所谓处理组是指受到政策影响的样本,例如本文研究中有些企业进行了增值税试点,被认为是处理组,对照组是指没有受到政策影响的样本组。通常有两种情况会对双重差分模型的估计效果产生影响:第一,如果存在某一不可观测的因素影响因变量同时影响样本是否进入处理组,那么没有受到政策影响的样本此时已经不能作为对照组,因为这种情况下处理组和对照组因变量未来发展趋势不同,进一步造成政策“净效应”的估计结果偏大或偏小;第二,如果政策实施后某些研究样本可以自我选择进入控制组或处理组,即政策本身产生了一些内生的反应,出现这种情形时使用双重差分模型是不正确的。本文研究的增值税转型政策不存在上述问题,对中部6省的26个老工业城市而言,2007年增值税扩大试点政策是一个完全外生的事件,此外本文的研究样本中也不存在研究年份企业变更注册地的情形,适合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分析。与普通最小二乘回归分析方法相比较,双重差分(differenceindifference,以下简称DID)模型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的优点:一是DID方法可以有效解决政策变量的内生性,即政策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相互作用效应;二是DID方法可以得到政策作用的“净效应”,这种“净效应”综合了截面维度和时间维度的综合影响,既体现了某个时间点上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的差异,也体现了试点企业在试点前后的差异。双重差分模型估计结果反映的正是在控制了一些共时性政策因素以及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的事前差异后的“净效应”。双重差分模型估计的净效应如图(1)所示,处理组(treatment)受到政策的影响,控制组(control)没有受到政策的影响,t1和t2表示政策试点前后的观测时间点,对处理组而言,其在政策影响前后的差异为(Yt2-Yt1),但这并不是政策产生的净影响,因为如果不存在政策干扰,仍有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对因变量产生影响,接下来根据控制组在政策影响前后的差异(Yc2-Yc1)来近似反映这一影响,假定不存在干扰时处理组和对照组的时间变化趋势相同,则政策最后产生的净效应为(Yt2-Yt1)-(Yc2-Yc1)。
(三)数据、变量与模型为了准确地获取研发投资数据,本文的研究样本来自于深市中小板上市公司。我国中小板于2004年设立,增值税转型的初次试点也是在2004年,难以使用2004年试点的样本公司进行双重差分估计,因为无法获取2004年以前的数据。2008年试点的范围较小,且集中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本文的样本公司包含的试点公司非常少,同时由于2009年在全国推广,如果用2008年试点的企业,则观测样本中仅仅含有试点一年的数据,不能有效反映政策的执行效果。以2007年中部地区进行的增值税试点来分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在样本公司中,2004年和2008年试点的企业各有一家,这里将这两家公司剔除。在剩下的140家企业中,有11家为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剩下的在2009年之前未试点的企业作为对照组。最后基于数据的可得性,为了尽可能增大研究样本,选取了140家中小板上市公司2006~2008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对于2007年上市的企业,2006年的研发强度数据有些披露在2007年或2008年年报中(大部分年报的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的是连续三年的研发强度数据),有些取自于招股说明书,2006年的控制变量数据用2007年的年初数表示,这主要是为了消除会计准则变动的影响,保持数据的一致性。在使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时,需要定义以下变量:政策影响变量test,如果企业是增值税试点企业取1,否则取0;时间变量time,如果属于2007年和2008年试点期间取1,属于2006年取0;交叉变量dtt为政策变量test和时间变量time的交乘项,用来反映政策的“净效应”。因变量采用董事会报告中直接披露的研发强度来衡量,控制变量除了规模、行业、市场竞争程度、企业年龄、人力资本因素、资产负债率、营业利润率和所有权性质外,还专门加入一个反映所得税政策变动的虚拟变量dincometax,其定义方式为: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取1,2006年和2007年取0,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所得税政策变更的影响。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本文使用的实证模型如下:rdit=α0+α1time+α2test+α3dtt+α4control+εit。采用上述模型分析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企业研发投资行为的影响时,重点关注交乘项系数的显著性,也就是说如果上述模型中α3系数显著则表明增值税转型政策对试点企业研发投资有显著影响。
二、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表(2)的数据显示,420个观测样本研发强度均值为3.95%,其中试点企业11家,占全部样本的7.86%,民营企业100家,占全部样本的71.43%,高科技企业59家,占42.14%。分析试点的11家企业在试点前后研发强度是否存在差异,由于每家企业有试点两年的研发强度数据,先求出每家企业试点后2007和2008年研发强度均值,然后再将其和2006年进行均值差异T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试点企业在试点前后研发强度均值不存在显著差异。还分析了试点后(指2007年和2008年),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研发强度均值的差异,结果如表(4)所示,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研发强度均值差异也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
(二)回归分析表(5)是回归分析的结果,各估计系数均经过White(1980)异方差稳健标准误调整,交乘项估计结果的T值仅有-0.13,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表明增值税转型没有起到促进试点企业增加研发投资的作用,与本文的预期不一致,这一实证结果与聂辉华等(2009)的研究结论一致。进一步分析发现时间趋势变量也不显著,而反映企业个体特征的变量除所有权性质不显著外,其他变量均高度显著,说明规模、行业、人力资本状况以及盈利能力等因素影响企业研发投资强度,没有发现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研发投资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上述交乘项系数不显著表明增值税转型并未对企业研发投资产生影响,可能的原因在于:第一,相对于企业技术创新面临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言,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是很小的一部分,增值税转型在分散企业研发投资风险方面起的作用不大,自然也没有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另外,增值税转型可能对一些重工业,比如装备制造业产生显著影响,因为这些行业的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需要购入大量价值很高的固定资产(卜伟等,2011),但本文的样本没有这些类型的企业。第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研发投资的投入要素中,人力资本是非常关键的一部分,表5的回归结果显示,人力资本因素与企业研发投资显著正相关。随着电子计算机在生产中的使用,在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研发成功的关键往往取决于人力资本,而在这些行业中固定资产投资小于人力资本投资,自然增值税转型也没有显著影响。
(三)稳健性检验为了进一步探究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一,改进对照组样本的选取。前述选取对照组时直接将非试点企业作为对照组,考虑到本文的研究样本以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为主,而试点企业均为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所以剔除了对照组中的7家非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公司后再次进行实证分析,回归结果显示交乘项的系数依然不显著,限于篇幅,没有列示结果。第二,增加数据的时间跨度。我国中小板2004年成立,研究的是2007年增值税试点的企业,基于数据的可得性,上述分析中为了尽可能地增加研究样本,数据的时间跨度为2006-2008年,其仅仅包含了试点前一年的数据,进一步扩大时间跨度,选取2006年12月31日前上市且在董事会报告中连续披露了研发强度的65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均为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其中试点企业6家,数据的时间跨度为2005-2008年。需要说明的是,对于2006年上市的企业,其2005年的数据通过查找招股说明书获取,对于少部分没有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研发强度数据的样本,用2006年和2007年相邻两年的平均数代替。利用65家上市公司2005-2008年的260个观测样本再次进行实证分析,结果仍然发现交乘项的系数不显著,限于篇幅未列示结果。总的说来,上述两种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均没有证实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研发投资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本文以140家在董事会报告中连续披露研发强度的深市中小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我国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我国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研发投资没有显著影响。原因可能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税负减免在分散企业研发投资风险方面起的作用不大;二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研发投入要素以人力资本为主,增值税转型对人力资本投资没有直接的影响。
作者:杨大凤单位: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