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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具有多方面的影响,结合企业财务管理的实际可以发现增值税改革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既有有利的一方面,同时也有不利的一方面,这两个方面都需要企业管理者及时关注,并加以分析利用或者改进,以此来提升企业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新要求。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利影响来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务负担,降低企业资产负债,增加企业利润。对于企业来讲,资产主要包含流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基础,其变动情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资产结构。企业实施增值税改革之后,其固定资产的进账原值、期末余额以及累计折旧等都会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资产负债会在短时间之内降低,不过在企业的利润以及规模扩大时,企业的资产负债会有上升,尤其是企业的流动性资产负债会有一定程度上升。
与此同时,伴随着新的增值税改革税管制度的落实,企业之前所缴纳的相关营业税附加也会随之消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生产管理中实际缴纳的税款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减轻,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对于提升企业经营利润,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效激活了企业的市场活力,也调动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与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有利影响相对应,增值税改革也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企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税收管理制度,会加大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仅是一个税种的变化,也会涉及到企业生产管理、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因此企业的会计制度、核算方法等也需要随之进行变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管理要求,在会计科目中增设增值税会计科目,同时其财务报表编制、会计财务核算等多方面都需要进行改革。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会计核算难度,增加企业会计核算的成本。
二、增值税改革下强化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
首先,结合增值税改革的税改要求优化企业账务管理流程。企业财务管理的科学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账务处理流程是否有效。企业要做到账务处理流程的科学化、合理化就必须结合企业所出的经营环境来进行设定,立足于企业发展实际,以及增值税改革的税务管理要求,科学划分企业业务,对企业原有的清算办法、经营绩效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收入规章制度以及会计核算制度、预算管理方法等进行改革修订,整合改进企业账务处理流程,依据不同的业务部门设置不同的税收预算,明确企业资金流向,进一步清晰化企业的账务处理过程,确保企业财务管理活动适应增值税改革的税务管理要求,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其次,结合增值税改革的税改要求对现有的经营策略及会计制度进行完善补充。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及会计核算部门应当结合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原先经营策划和整体预算,企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税收政策,就必须结合税收变化对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修订,并结合自身管理经营的实际,从制度上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要求。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对其原先的会计核算体系产生重大的影响,需要企业结合实际积极增加企业现金流量,降低税务负担。并对企业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修订。
再次,强化企业内部控制,规避税务风险管理责任,构建风险管理框架。在新的纳税政策下,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会增加,需要内部控制积极发挥作用,企业的内部控制要想落到实处就必须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并严格执行。企业管理层需要结合自身生产管理特点,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操作流程和规范,确定各个管理岗位的具体责任,使得企业内部控制的管理的各项责任都落实到位。企业要积极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全面、持续、广泛地收集和识别跟企业本身风险或者风险管控相关联的企业内外风险信息,及时发现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识别是企业风险控制的起点和基础,缺乏科学合理的风险识别过程就难以保证风险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正是由于风险识别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及作用,企业有必要强化对风险的识别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积极追溯由于税收政策变更可能带来的纳税风险。
最后,强化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收政策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税务管理能力。企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税收管理制度,会加大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税收制度的变革需要企业对整个会计核算系统进行修订,核算的要求比较高,涉及的科目也比较多。因此对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要求也相应增加。基于此,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强化对税收政策以及会计核算技能或者政策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确保企业财务管理活动适应增值税改革的税务管理要求。
作者:王海燕单位:潍坊市鲁光化工有限公司
第二篇
一、三次增值税改革对固定资产增加核算的影响
(一)对外部取得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以外购不需要安装为例说明三次改革对动产固定资产外部取得业务的核算影响。需要说明的是,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等其他外部取得途径,只要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发票,都可以比照外购的例子进行抵扣。
(1)第一次增值税改革。第一次改革使企业外购动产固定资产(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除外)的增值税额可抵扣,外购支付的运杂费(包括运费、搬运费、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等)中的运费和建设基金符合条件时也可抵扣。当这些运杂费开在同一张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并分项列示,或者分项分别开具发票时,其中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之和可按7%抵扣进项税额;但这些运杂费在同一张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未分项列示时,不能抵扣。
(2)第二、三次增值税改革。第二次改革后,企业要按下面的思路计算外部取得动产固定资产支付运杂费的进项税额:运费按交通运输业服务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铁路运输服务仍按原来的规定,按7%计算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途中的搬运费、装卸费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装卸搬运服务”项目,仓储费则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仓储服务”项目,这两项都适用6%的税率。此时要抵扣进项税额,运费和建设基金应单独开一张发票,搬运费、装卸费和仓储费因为税率相同,可以合开在一张发票中。
(二)对自建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三次改革后,无论自建动产或不动产,涉及增值税的业务主要有外购工程物资、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和领用自产产成品。外购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建造的,其增值税不能抵扣;用于动产建造的,其货款及运费都可以考虑抵扣增值税。工程领用原材料和产成品的账务处理目前比较混乱,可采用如下解决思路:企业自建不动产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其购入时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需要转出;领用自产产成品则按视同销售处理。这是因为增值税链条在自建不动产时中断了。企业自建动产固定资产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其购入时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不必转出;领用自产产成品也不需按视同销售处理。这是因为这些原材料和产成品都未出企业,动产固定资产又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链条并未中断。
二、三次增值税改革对固定资产减少核算的影响
与增加业务类似,固定资产的减少途径也可以归纳为两类:内部报废或盘亏;向外部出售、投资、捐赠等。第一次改革后,固定资产减少涉及到的主要流转税业务是:不动产要按售价或视同销售价或变价收入计算营业税;动产要按售价或视同销售价或变价收入计算增值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第三次改革后,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可见两者的核算方法一样,只是开始计算日不同。假定下面的例子只考虑与该销售相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不考虑与之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三、三次增值税改革对转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核算的影响
第二次改革之前,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使用权的出租都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服务业”中的“租赁服务”,会计上需要作确认收入、计算营业税和累计折旧三笔分录。第二次改革之后,不动产出租仍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动产固定资产的出租则归入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项目,且其税率为17%。第三次改革对转让固定资产使用权的规定没有变化。以动产固定资产经营性出租为例分析第二次改革对固定资产使用权出租的核算影响。
作者:秦天霞单位:郑州市中原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