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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在会计所得税中的运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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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在会计所得税中的运用

一、“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法、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对比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是存在差异,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不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而对比增值税条例和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概念也是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是参照所有权是否转让及实质重于形式,增值税条例是按照货物是否转移和环节来征收的。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上,如果一项销售业务它的经济利益不能确定是否流入企业时,在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只按成本结转,而在增值税的规定中,只要该行为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即需要按计税价格(公允价值)核算销项税额,如这一视同销售行为也是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则还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再如一项销售业务,满足会计确认收入条件,则会计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同时核算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若这一视同销售行为也是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则无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与税法确认的差异分析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该行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会计上委托方应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而该项行为也符合所得税法确认收入规定,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销售代销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受托方将货物卖出时,即发生纳税义务,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代销货物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受托方在销售时是不确认收入的,而是计入“应付账款”,在收到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时才确认收入。该项行为也符合所得税法对收入确认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两个以上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给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应当视同销售行为,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准则规定方面,该移送行为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确认收入;在所得税法上的规定,因属企业内部资产的转移,其实质是所有权还在企业内部,不确认收入。由于会计和所得税都不确认收入,因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从会计角度看,货物在企业内部使用,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且不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确认收入;所21得税也不确认收入,因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对该行为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对该行为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该行为在会计和所得税法规定中都视同销售,符合收入确认规定,因此也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从会计准则上看,该项行为虽然货物是流出企业,但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所得税法规定资产所有权一但发生转移,需要确认收入,因为会计和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规定有差异,该项行为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八项规定来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等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视同销售,有可能该行为在增值税方面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却不用缴纳。从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在确认收入方面看也存在差异,如果会计和所得税确认收入同步,则不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否则就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通过下表1可以很直观的发现这一差异。只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业务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作者:黄海平单位: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