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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营业税改革增值税的论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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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营业税改革增值税的论述

一、我国金融业营改增难点分析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出“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是,简单地把金融业营业税改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不能实际解决我国金融业流转税所面临的问题。金融业行业特殊、我国金融业虽刚开始发展,但发展较快,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有重要角色,再加上政府金融管制和税务机构有限的征收能力,营改增的过程中将会遇到更多难题。

(一)金融业开征增值税降低税负最多,相应造成最大税收流失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营业税按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来征收,归地方所有。增值税是共享税,由国税局来征收,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享。营改增后,若不采取其他措施,地方政府必将失去一个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这就提出了又一个问题:如何协调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关系。

(二)金融业行业特殊,进项税税额、销项税税额难以确定与实体企业不同,实体企业的进项税和销项税都可以从购进材料时收到的发票、售出产品时开出的发票上清楚查明。但金融企业,拿商业银行来说,它的一些业务特别是主营业务,比如理财、贷款、结算等这些销项都没有含税发票,进项抵扣也无法界定,从而导致增值额难以确定,无法计算应纳增值额。这是金融中介服务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金融业开放性强、对国家经济发展影响较大为了维持金融业的安全,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对金融业实行了严格的监管。虽然现在我国为了增强金融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对金融业的管制越来越少,但其一直实行的利率管制并未真正改变,这对增值税保持税收中性提出了挑战。

二、改革我国金融业税制的设想

虽然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困难重重,但从长远来看,若要在国际金融业洪流中保持竞争力,在国内实现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此次改革势在必行。针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借鉴各国家金融业增值税经验,结合国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增值税税收归属针对营改增造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少,本文认为可以通过提高地方的分税比例,同时提高房产税、资源税等地方主体税种的征管效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来弥补。

(二)严格遵循增值税税收机制严格遵循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机制,明确金融业务中的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参考国际上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方式,制定一套适合我国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方式。尽量避免重复征税,破坏增值税税收中性,减轻金融业税收负担。此时可参考新加坡的进项税允许抵扣的免税法。新加坡借鉴OECD基本免税法,并重点完善进项税额在免税服务和应税服务之间分摊,实行进项税允许抵扣的免税法。该方法原理是当免税服务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时,该免税服务承担的进项税仍允许抵扣。该方法有效实施的前提是:严格区分提供给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免税服务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但这种方法只是解决了部分进项税抵扣问题。

(三)明确增值税税率有调查发现,在实施简易计税方法下,各大金融企业较为关注的焦点是税率。根据刘天永(2013)对北京市主要金融企业的测算,在增值税税负减轻,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负同比例减轻和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允许税前扣除、增值税一般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下,可得如下结果:若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分别设为3.00%、4.00%、4.17%、5.00%,相应的金融业税负变动比例为减轻27.5%、减轻3.75%、与改革前持平、增加18.75%。本文认为,我国金融业增值税税率可参考上述内容,合理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增值税税率,在不增加金融业税收负担的前提下,保持增值税税收中性原则。

(四)金融业部分业务的具体税制完善建议金融业中的贷款、金融经济业务、其他金融业务和保险业务以交易中的所有收入为营业额,不允许扣除买卖过程中支付的税金和费用。此类政策使得金融业税基较宽,实际营业税负担偏重。对于此类经济业务相关税制的完善措施可参考阿根廷和新西兰国家的做法。

阿根廷针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首创“毛利率课征法”。毛利率课征法即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毛利率征增值税,且不允许扣除存款利息。考虑到贷款毛利率里包含借入资金的成本,阿根廷把此项增值税率定为本国标准增值税率的一半即10.5%。从而即简化了税制,又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但进项税允许抵扣的免税法使向消费者和获取免税销售额的企业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承担了较重的税收负担。新西兰针对财产保险,采用了“反计还原法”。

新西兰把财产保险整体纳入征收范围,按标准税率征收,为避免正常增值税征收方法使保险业承担过重税负,采用了对保险赔款给予税收抵免的“反计还原法”。具体操作机制是,投保人购买保险服务时要同时支付保费和增值税,该项增值税视为投保人的进项税。保险公司获取保费时,缴纳增值税,此项增值税是保险公司的销项税。当保险的出险被保人索赔时,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和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被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进项税和经认定登记的增值税企业的投保人的销项税。如果投保人是最终消费者或从事免税销售的企业,虽然投保时支付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但获赔时获取的增值税成为净收益,基于精算理论,二者在概率意义上是相等的。这种方法保持了增值税税收中性,减轻了金融企业税收负担也降低了征收成本。

作者:姜凤玲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