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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是人民当家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和国家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的权利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内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的利益,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政策。本文主要分析和评价的是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地区差异,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和实践经验提出了一些看法和见解,希望能为相关的研究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地区;差异;评析
前言
2011年,国家正式颁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具体规定了城乡居民的一些参保的办法。我国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民生工作,之前颁布的《关于开展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企业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都是国家保障民生、落实民生工作的重要体现。“新农保”政策是我国新出台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民生的政策,这标志着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有了制度性的保障,也是在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中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我国很多城市都已经开始了有关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的研究和探索,我国是人口大国,幅员辽阔,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也不尽相同,本文主要是对比了不同地区在养老保险政策上的差异,也为不同地区相关的政策的改进和完善提出建议。
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介绍
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就是贫富差距大,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缩小城乡差异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覆盖我国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落实民生政策的重要体现。
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接续和转移我国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政府补贴情况、缴费的标准以及待遇的水平是大不相同的,政府颁布的一些转换的方案也只是形式上的方案,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对等。统筹的管理工作以及制度的衔接工作是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方面,对于缩小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以及落实政策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2.不同地区之间的转移和接续工作我国当下的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是不能够进行跨地区的政府补贴和账户转移工作的,全国范围内也并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转移和接续的标准。我国的流动人口是非常多的,因此这些流动人口根本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待遇,这是国家在改革的过程当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尽管我国当下部分地区的城市和乡村在制度上已经实现了平等,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城乡之间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居民对养老保险的选择就成为关键,政府落实好养老保险制度之后,主要还是看个人的不同选择。尽管我国之前存在针对流动人口的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的转移机制,但是发展很不完善,一些异地转移的机制以及完善的城市居民保险关系都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这就导致省际之间的差异过大。在这种情况下,城乡居民的参保有时会遇到许多问题,制度的缺乏和统筹的程度过低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部门的进一步研究。
二、基金筹集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不同地区的政策比较
集体补助、个人账户以及政府补贴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三个主要的来源,在居民进行自主缴费的前提之下,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会适当的给予补助,但是我国部分地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的补贴太少,居民进行缴费偏好的档次很低。国家对集体补助的标准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因此我们不能比较不同地区的国家集体补助的情况,但是政府补贴和个人的缴费是有很大的可比性的。比如说,在湖南长沙,城乡居民每年的缴费可以主要分为五个档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以及500元,山东青岛、福建厦门等地区都是按照城乡居民的收入状况来选择参保人群的,厦门的保障费用的档次是比较多的,最高的缴费标准是4000元,宁波的补助的标准在全国范围都是比较高的,每人每年大约是100元。
1.养老金的给付机制介绍我国的一些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城市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采用给付的模式,个人账户和养老金是我国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的两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当下,我国许多地区都已经提高了基础养老金的水平,福建厦门的基础养老金的水平已经达到了二百元。但是也有部分地区比如山东青岛还没有落实提高。参保的人口进行领取的时候,需要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和要求,比如户口等方面的证明以及居住年限等等。另外,国家和政府为了鼓励城乡居民长期参保,我国许多地区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比如给付办法,即“缴费年限养老金”的给付办法,“缴费年限的养老金”的给付办法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分段缴费的计发法,这种方法指的是以参保人缴费的年限作为参考,在不同的时间段内增加发放养老金,数额也不能相同;第二种是同比增额的方法,这种方法的操作比较简单,只要参保人员的缴费满一年,就能够同比增加发放养老金;第三种方法是超额的方法,超额法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参保人员的缴费需要在十五年以上,在这种前提下才能进行增发养老金的工作。
2.关于特殊人群的参保办法介绍我国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部分城乡的困难群众的特殊政策的实施程度还不够,贯彻的还不够彻底。我国部分省市针对困难群众的保障政策是比较完善的,比如宁波、厦门、长沙等等,这些城市都把低保家庭的保障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内容,采取了许多措施来贯彻政策,比如对参保的特殊人群加大补贴的数额以及降低他们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等,都有效的保障了特殊困难群众的合法利益。国家在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体系的过程当中,针对农村中一些没有正式工作的群体采取了“老农保”的保护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老农保”的目标群众还是比较少的,政府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大,福利政策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在贯彻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导致中断。
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再完善一下这个制度,针对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采取一定的改进方案,保障特殊人群的利益。结语通过上述的介绍和阐释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我国当下不同地区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进展,但是许多地区在实施的过程当中仍然有很多困难需要解决,比如社会保障的水平太低以及政策的激励效果不好、研究的地区太局限等等。基于这一情况,国家和政府在落实相关政策的时候需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树立严谨的办事态度和比较思维,解决在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推动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促进我国民生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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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濮云水 单位:盐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