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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背景和重要意义,随后从累退效应、马太效应、公平性缺失等方面对我国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所面临的发展障碍进行深入剖析,最后结合国外经验以及我国的国情针对前述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面临的发展障碍提出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障碍;对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在全球老龄化时代,我国的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根据联合国的人口统计数据,中国将在2024年至2026年前后进入老龄社会,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不容小觑。而人口老龄化情况现象的加剧也必将使我国养老保障体系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保障持续增加的老年人口的生活水平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部门面临的重大难题。我国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即商业养老保险)。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不平衡,且存在一定问题。占据主导地位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其保障水平有限,只能解决退休后最基本的温饱问题,而无法保障居民退休前后的生活水平一致。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目前虽然国家有意推行相应政策进行完善,但由于其受重视程度不高,覆盖范围仍然很窄,且大多集中于央企、国企以及部分福利较好的私企。作为个人养老的补充,养老体系的“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于受到我国传统“养儿防老”和储蓄观念的影响,再加上我国相关政策的不完善,保险市场较为混乱,其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下以及企业年金面临发展瓶颈的的背景之下,大力发展我国养老体系“第三支柱”不但可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缓解国家未来对退休居民的负担,而且有助于人们保险保障意识的增强,促进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作为税收优惠型的商业养老保险,在许多西方国家已经成功实施推广。本文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研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障碍,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施行的成功事例进行分析,借鉴其成功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为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和开展出谋划策。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理论基础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通俗来说,就是投保人工作阶段所需缴纳的一定数额的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在税前扣除,等到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再按照适用税率进行交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实质上是国家给予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的投保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一般来说,政府在养老金运行的三个方面进行征税:缴费时、投资收益时和领取保险金时。如果用E(Exempted)代表免税,用T(Tex)代表征税,则养老金的征税模式共有8种,分别是:EEE、EET、ETT、ETE、TEE、TET、TTE、TTT。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个税递延型养老金征税模式为EET,即在缴费和投资收益环节均免税,只在领取养老金时收取税费。而我国现行的养老金税收模式则为TEE,也就是说我国养老保险在交保费时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投资收益和领取养老金两个环节均免税。如果我国决定施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话,就意味着我国的养老金征税模式要从现行的TEE模式变成EET模式。首先在假定条件下,研究哪种征税模式能给投保人带来更大的优惠。假设条件:缴纳养老金共计1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投资收益率为10%;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投保人退保时领取的养老金的金额都相同。但是以上的例子假定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10%,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施行累进税制,起征点为3500元。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居民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往往要低于上班时的收入,适用的税率也比较低,这样一来,居民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缴纳的税费可能远远低于缴纳保费时所交的税费,同时,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EET模式下居民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将高于TEE模式下居民领取的养老金,带来的优惠也高于TEE模式。
三、我国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所面临的发展障碍
(一)累退效应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国家用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税收,基于此目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累进的税制,即收入越高,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比例就越高;收入越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少,甚至可以免税。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制可以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进行调整,通过收入的再分配作用,调节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后,税收优惠将会使收入越高的人群享受到的延期税收越多,从而形成税收的“累退效应”,违背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初衷。高收入者由于其税收额度大,所享受到的税收减免和递延幅度大;而低收入者由于其税负较低,几乎享受不到该政策所带来的优惠。因而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居民间的贫富差距,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设立的宗旨。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累退效应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即期税率降低和跨期税率差异。即期税率的降低将使得高收入者当期的税收降幅更大。高收入者由于其本身承担的税负较重,所面临的税率较高,在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之后,其税前扣减金额增加,应税收入减少,必将导致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降低,享受较大的税收优惠幅度。低收入者由于其本身所需缴纳的税率较低,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其的税收优惠并不明显。而跨期税率的差异将使得高收入者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幅度更大。我国居民退休后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养老金,而一般来说,养老金的金额会低于其工作时的工资收入,因此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后,高收入者退休后由于收入水平的降低,税收负担降低,忽略货币的时间价值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将比没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之前少得多,而低收入者由于其本身税收负担小,所以税收优惠的对其来说影响微乎其微。
(二)马太效应
所谓“马太效应”,是指“好的愈好,坏的愈坏,多的愈多,少的愈少的一种现象,名字来自于《圣经•马太福音》中的一则寓言。1968年,美国科学史研究者罗伯特•莫顿(RobertK.Merton)提出这个术语用以概括一种社会心理现象,此术语后为经济学界所借用,反映贫者愈贫,富者愈富”。而我国施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也可能将面临“马太效应”的困扰。目前我国的公民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扣减,税务部门并没有居民详细的收入清单。根据上海市试点的方案我们可以知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将采用个人投保,企业安排的“个险团做”的方式开展,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城乡未在职居民(如在家务农耕作的居民)和自由职业者来说,可能无法享受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所带来的优惠,而这部分人也是缺乏养老保障,最需要国家政策帮扶的对象,这么一来,本身已有公司养老保障的居民将享受到国家更多的优惠政策,为其未来养老提供更全面的保障;而那些最需要国家支持的无单位的居民将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贫富差距可能将进一步扩大。
(三)保障范围较窄
一是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居民平均收入差距较大,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4》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居民年平均工资为51483元,每月平均为4290.25元。而东西部地区的差异非常明显,例如北京年均工资为93006元,而西部的云南省年均工资42447元,仅为北京的一半。由此可见,若全国实行统一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则东西部的发展不均衡将可能导致东部地区的大部分在职居民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西部由于本身收入较低,导致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居民比例远不及东部地区。这么一来,该政策只有利于东部沿海较发达的地区,保障范围较窄,不具有普适性。二是未考虑不同工作年限群体的利益。对于那些已经参加工作,特别是即将退休的职工来说,他们已经为国家税收贡献颇多,但却没办法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而且由于个人的养老金账户建立太晚,累积不足,会导致退休后收入大幅下降,生活水平也随之下降的情况,所以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应该给予这类职工相应的补贴等进行补偿。
(四)国家财政收入下降
由于我国贫富差距较大,居民的贫富分布呈金字塔状,底层的贫困人口较多。如果我国施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养老金征税时期从缴费环节时变成领取养老金环节,由于在养老金给付时金额较低可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或者应税税率比较低,将会导致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大幅降低。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个税总额的降低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也将大幅度减少,这一影响也会是深远而广泛的。因此如何在给予居民税收优惠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上取得平衡点,制定合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施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前政府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国外推行的情况
(一)美国———401(k)计划
401(k)计划也称401(k)条款,是美国涉及退休投资延税的一项社会保障计划。该项计划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企业如果为雇员选择了该项社会保障计划,则雇主和雇员每月需要将规定的缴纳金额投放到退休账户,这部分缴纳资金免收个人所得税。401(k)计划中账户资金可用于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雇员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自身账户资金的投资方向,投资所得收益也免缴个人所得税。雇员退休以后便可领取账户中的养老金,领取方式有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因为雇员领取养老金时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所以人们一般不会一次性把养老金领取出来,而是选择分期领取。目前,401(k)计划已成为诸多美国雇主首选的社会保障计划,旨在鼓励个人积极购买养老保险,增强自身保障能力,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实施并发展成熟的成功案例。
(二)德国———里斯特改革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日益加快,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德国推行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陷入困境,为了改变这一境况,德国政府开始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来缓解资金压力,2001年德国开始全面推行里斯特改革(RiesterReform)法案。在这次改革中,德国公民只要与保险公司、银行或基金公司签订个人退休养老金合同,就可以得到国家补助,而且补助金额会逐年增加。补助金分为直接补贴和从所得税中扣除的特殊津贴两种方式,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补助金形式。一般来说,但凡加入养老金计划的公民均能享受直接补贴,但是选择这一补贴方式的公民一般为低收入者,因为直接补贴的补贴额度较低,由于低收入者所要缴纳的税款较低或是不需要交税,所以这种方式对他们比较有利。第二种方式从所得税中扣除的特殊津贴,即是职工的特殊津贴可以从所得税中扣除,并纳入个人退休储蓄账户。这种补助金形式对高收入者更有利,因为他们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少缴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从而减轻他们的税负压力。德国里斯特改革法案有效地解决了养老保险的公平性问题,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减轻高收入者的税负压力,并把扣减的税费纳入个人的养老储蓄账户,大大提高了他们的养老保障水平,也降低了高收入者对政府基本养老保障的依赖程度;对于低收入者来说,由于其自身收入水平较低,税负较轻,选择直接补贴的方式更有利于保障其自身生活水平。因此可以说,里斯特改革减轻了来自人口老龄化的政府财政压力,并提高了个人的收入和待遇水平。
五、对我国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建议
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因此个税递延的优惠政策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不公平的情况,对此,国家在制定政策方案时既要让该优惠落到实处,让在职职工能够积极参与个人养老保障计划,从而减轻政府负担,同时也要考虑到其中的不公平情况,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优化制度设计,最大程度降低个税递延优惠造成的逆向调节效应。
(一)实行比例与定额的双重限制
由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还能以养老保险的形式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因此,对于税负较重的高收入者来说,他们有更加强烈的动机去投保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这样一来国家的财政收入可能将大幅下降,同时还将会拉大居民退休后的贫富差距,造成“贫者更贫,富者更富”的局面。对此,国家在制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时应该有一定的比例和额度的限制,将养老保险的保险额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避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差距进一步拉大。在这方面,美国的401(k)计划就有类似的规定:在职职工每个月缴纳的保费不得超过工资的25%,同时,该计划还对职工每年缴纳的保费总额有一个限制,这个限制额会随着美国物价水平的变动而变动。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对投保者的投保额度进行比例和数额上的规定,这样一来,既能够使居民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保障自己晚年生活水平,同时又不会导致严重的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直接给予低收入者财政补贴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制,而低收入人群收入较低,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很少或者根本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这样一来,这类低收入人群根本无法享受个税递延所带来的优惠,因此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他们的吸引力很小,根本无法起到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的作用。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德国政府的做法,通过个税递延的优惠让更多中高收入的人群自己承担养老的责任,给予低收入群体一定的财政补贴,以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养老保障计划当中,将有限的财力用到实处,使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这一政策惠及更多百姓,让他们生有所养,老有所终。
(三)给予不同群体不同的递延
金额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不公平性不仅体现在对不同收入群体的优惠不同,而且还体现在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的人优惠幅度不同。对于即将退休的在职员工来说,由于个人的养老金账户建立太晚,累积不足,会导致退休后收入大幅下降,生活水平也随之下降的情况发生;而且这部分职工的养老需求往往较高而负税能力较低,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对于这类人群国家可以增大其税收优惠幅度,给予他们较高额度的递延金额,增加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度,使得他们在年老退休之后的生活水平能够与退休之前保持一致,以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对于职业不同的人来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优惠幅度也会有所不同。我国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将可能采取个人投保,企业安排的“个险团做”模式运行,这样一来,那些最需要国家给予政策保障晚年生活的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可能将无法享受到国家的这项优惠政策。因此,国家在制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时应该考虑到这类群体的需要,采取多样化的措施给予他们税收优惠。
(四)加强制度的监督管理
良好的监督管理制度是一项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顺利实施需要国家联合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监会等相关机构在投保和领取两个方面进行监督管理。首先在投保方面,税务部门应该着力对投保人的投保资格,投保人资料、投保数额等进行严格审查,防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成为高收入群体偷税、漏税、避税的工具。同时保监会等部门应该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促使各保险公司提高运营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对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勒令其限期整改,以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在保险金领取方面,保险人应对申请领取投保金的投保人进行资格审查,特别是要求提前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应对其提前领取的原因进行进一步了解和确认,同时对其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以确保保险金的合理发放,使这项政策得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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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钰祥1;高婕2 单位:1.中央财经大学,2.云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