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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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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分析

摘要:

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养老保险基金不能实现保值增值,那么养老保险制度将不能真正发挥其养老保障的功效。全面分析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中面临的风险,找出应对风险的有效措施,对于维持养老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和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全面探究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投资渠道;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道德风险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现状

1、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

银行和国债的安全性较高,因此我国养老保险金绝大部分投资于银行存款与国债购买。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采取了以安全性为主要考虑的投资方式来保证养老保险金能足额发放给投保人,这给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了压力。从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的收益率来看,是低于同期通货膨胀率的,银行存款和国债的保值增值能力明显不足,养老保险基金用于银行存款和国债购买显然无法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此外,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银行存款利率与国债收益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管制,可能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低于市场利率水平。因此,从基金保值增值的角度考虑,仍有待于进一步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

2、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方式不当

我国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投资方式与投资层次都不一样,难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能够在全省范围内对养老保基金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但仍有部分地区还在实行养老保险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使得养老保险难以发挥互济、调剂等功能。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多,再加上经济发展程度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渠道就相对要广,能满足该地区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需求。在相对欠发达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少,养老保险投资收益无法应付养老金的支出,需要依靠国家财政补贴。就我国劳动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而言,基金管理机构的多元化也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过于分散,难以进行统一的运营和有效的管理,造成基金投资管理操作成本增高而使用的效率降低。

3、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及法制体系尚不健全

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须让养老保险基金直接或间接参与到市场的融资活动中。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得还不够完善,金融市场操作行为不够规范,不能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运营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在立法方面,缺乏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律法规,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被占用的现象屡屡发生。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金是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向相关机构缴纳。然而,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强制性约束,企业存在严重的拖费欠费现象,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日益凸显。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分析

1、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风险分析

证券市场是养老保险基金未来重要的投资领域,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是必然的发展趋势。证券投资分为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债券作为相对安全的投资工具,仍面临着诸多风险。第一,利率波动风险。就是债券的市场价格会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使债券的实际投资收益偏离预期收益。在较长时期内,由于市场利率难以预测,因此对于长期债券而言,利率风险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第二,通货膨胀风险。养老保险基金的购买力会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而下降,从而导致基金实际收益下降。债券的期限越长,面临的通货膨胀的风险越大。第三,违约风险。就是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时不能履行债券事先规定的还本付息这一义务的可能。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最大。股票投资除了面临着利率波动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外,还面临其他风险。第一,收益不确定风险。股票投资者的主要收益形式为股利,与债券投资的利息相比,股利存在的风险更大。第二,股票价格走向很难被预测。股票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既受利率波动、经济周期、企业经营状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还受投资者心理承受能力和心理预期等主观因素的影响。无数股票投资者和专家试图寻找股票价格的变化规律,但实践表明,股票价格很难被预测,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2、养老保险基金市场投资风险分析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资本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监管不严和难以监管的风险。监管不严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的最大风险是使得各种违规经营活动得以普遍。此外,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大规模入市,我国证券市场将面临一个金融创新的高潮。金融工具的创新以及先进金融技术的运用加大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难度,无法及时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第二,国外金融机构与国内金融机构竞争性风险。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更多的国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与国内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金融技术、人才、业务等方面展开全方位的激烈竞争。这些国外金融机构大多有着悠久历史,已经在严峻的市场竞争中经历了长期的磨练与考验,拥有成熟严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市场业务经营经验,形成了完善的竞争手段和策略。这将对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形成冲击,打破我国金融市场原有的均衡,特别是对于那些目前经营状况不甚理想的国内金融机构的冲击更大,甚至对我国金融安全构成威胁。

3、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道德风险分析

在养老金的运营过程中,涉及养老保险基金参保者、养老保险基金主办者、养老保险基金托管者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者四个经济主体,它们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在我国,是由政府机构来承担养老基金主办者的身份。作为养老保险参保者的代表,养老保险基金的主办者负责对基金投资管理者进行监督。但是政府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同样会以自身利益为导向而产生道德风险。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基金流失、被挪用、被占用现象都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相关。养老保险基金托管者执行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具体的资金往来事宜,监督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由于基金托管者与基金主办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托管人也存在着为追求最大闲暇而怠工不尽责的道德风险。此外,由于基金托管者无法观测到基金投资管理者的所有行为,这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拥有基金的经营权,可独立做基金投资管理决策,其作为养老保险基金人对于基金市场状况和基金项目风险的了解远多于养老保险基金主办者。这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者与养老保险基金主办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此外,由于基金参保者对基金运作并非十分了解,他们可能会完全信任基金投资管理者的投资策略和基金主办者的监督而忽视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这样便形成基金参保者对基金投资管理者的社会监督方面出现监督真空。

三、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风险防范措施

1、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激励和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应强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最大程度避免养老保险基金各方参与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首先,对养老保险基金人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制定方案让养老保险基金人分享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的一部分利润,如此养老基金人就愿意付出更多的努力来使得基金投资的利润变得更多,从而使自身获得的报酬更高。或者,事先制订一个任务目标,若基金收益率超过预先设定的标准,则从超过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基金人的奖励,若基金实际收益未能达到预先设定的标准,则斟酌减少基金管理费用。其次,要完善对基金人的监督。第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大程度避免信息不对称,降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道德风险。为了保证信息准确,应制定统一的基金投资管理有关的会计制度,提高基金会计报表的规范性,为基金投资者在决策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此外,还要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及时性。第二,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公众监督机制,公众和媒体可以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对基金人进行有效约束。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主办人———政府部门的监管要通过提高政府部门监管的透明度来实现,在强调政府监管透明和同时,进一步对信息披露制度加以完善,加强对政府部门的舆论监督,加大对滥用职权管理者和具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的惩处力度,使管理者和执法人员恪守工作职责和道德规范。此外,还须严格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进行把关,如指定信誉度良好的知名金融机构。

2、构建养老保险基金专业化监管系统

要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水平,首先要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建立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其次要引进专业的高层次高素质的基金监管人才,运用先进的监管技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投资渠道、投资收益和投资原则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高效地运行。

3、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建设,规范基金投资行为

首先,需制定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各方面都做出全面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社保颁布的还只是一些单方面的条例、法规或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有限且过于片面,而没作规定的范围容易出现操作杂乱、侵占挪用资金的现象。其次,应立法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管理等各个步骤,使得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养老保险投资运营方面,应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贪污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或集体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营。当前我国普遍存在企业拖欠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应尽快出台一部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费用征缴法,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用的上缴,对于拖欠拒缴养老保险基金费用的企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应完善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活动有法可依,为基金的投资运营活动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刘昌平:论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职责[J].中国行政管理,2003(10).

[2]黄达、陈忠阳:金融风险分析与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李珍: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4]黎明:社会保障领域的道德风险及其规避[J].社会科学研究,2004(5).

作者:周雅琪 单位:武汉大学 社会保障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