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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制度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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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制度完善

一、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构成

(一)职业年金的支付职业年金的支付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且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个人可以选择以下领取职业年金的不同方式,一旦选择不得更改:(1)可将职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性养老保险产品,并享受相关待遇和相应的继承权;(2)可以根据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和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直到领取完毕或退休人员死亡为止,个人对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享有所有权,其继承人享有余额的继承权。第二,职业年金可根据个人需要,一次性支付给出国定居人员。第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资金都不能提前领取。此外,依照现行的职业年金运营办法,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这两项制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接轨。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在变动工作或下海经商时,为了方便人员的流动,依照现有制度规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

(二)职业年金的监管依照现有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职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运营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

二、完善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立法和宣传,打造职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法治环境一方面,应当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职业年金制度尽快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当前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立法已是刻不容缓,是改革推进的必要条件和保障。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所强调的,在法治社会里,凡属重大改革都要有法可依,如此才能增强制度的刚性,保证制度运行的统一和规范。当然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更应当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制度与规则的严格落实与认真遵行。另一方面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并轨”后专门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由于该制度还处在建立运行初期,不少人对其还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在思想上还存在顾虑。为此,政府应当加大对职业年金制度的宣传力度,完善缴费激励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人们的制度认同感,打消思想顾虑,排除改革阻力,为制度的发展完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此外,职业年金是未来我国公共部门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根支柱,其实质是“廉洁年金”。它较好地解释了公务员养老金高于一般私营部门职员养老金的合理性。所谓“廉洁年金”,就是把“廉洁、公正”这些公共职业伦理和职业年金捆绑在一起的公务员养老金,它要求公务员必须廉洁自律才能享受全额的“荣誉退休”待遇,如果公务员在职业生涯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通常会被完全褫夺或损失部分退休权益。美国和香港的廉洁年金制度就是良好的典范,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公务员的行为,建立一种积极向上的行政氛围。

(二)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营造职业年金制度推行的良好秩序我国的职业年金制度刚刚起步,还处于初创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权限等还不够清晰,仍需要进一步梳理和明确。首先,要明确各级政府对制度转轨成本的负担责任,特别要重视职业年金制度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部分资金补足的责任;其次,要通过制定细则,明确各级政府对于职业年金委托人、管理人和运营人的行政监管责任;再次,要明确职业年金管理、营运机构的相关责任以及第三方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应责任;最后,还要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职业年金管理机构向职工提供准确信息的责任,防止信息失真、隐私泄露和职业年金欺诈等现象的发生。总之,只有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杜绝扯皮和踢皮球现象,各司其职,良性互动,才能营造职业年金制度推行的良好秩序。

(三)扩大职业年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实现缴费水平和缴费方式的合理化一方面,要扩大职业年金制度的覆盖范围。职业年金制度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建立。当这一制度普遍强制建立后,编制内与编制外职工的养老待遇将会出现较大反差,形成新的收入不平衡问题,这与制度创立的原始意图是相背离的。扩大职业年金的覆盖范围,逐步将编制外的员工纳入制度体系内,让这一制度惠及更广泛的群体应当是今后该制度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要实现缴费水平和缴费方式的合理化。政府对职业年金的缴费率要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根据对人口数量、结构、人均寿命、赡养率、养老金替代率等因素的充分预测,合理分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策框架内应当拥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自主选择其能够接受的缴费方式。

(四)建立规范高效的职业年金投资机制,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率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职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将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国外职业年金管理运营的有益经验,探索职业年金市场化管理与运作的可行渠道与方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通过建立专门的投资运营机构、放宽投资渠道、扩大基金规模、促进投资管理人之间的竞争,利用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的业务特长,加强投资工具的优化组合和风险防控,确保基金的保值,争取基金的增值,以此来预防职业年金基金出现类似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单一、投资收益不高、基金缩水贬值等问题。

(五)加强对职业年金基金的监督管理政府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推动立法、加强监督和制定政策等方面为职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1)建立健全职业年金基金监管体系,明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基金监管方面的责任,为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的目标任务保驾护航。(2)加强对职业年金基金监管人员的管理。监管人员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任职资格审查,合格后才可任职;监管人员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想素质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廉政教育,培养一支作风过硬的监管队伍。(3)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有关职业年金监管的法律制度,为职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4)政府应当为职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营造安全、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建立“事前可预警、事中能处理、事后可评估和追责”的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落实完善监督管理协同机制,营造透明的监督管理环境。

(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社会公平,实现人才与单位的双赢发展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完善职业年金制度要在保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公平,注意激励与约束政策的灵活应用,保证职业年金制度的长久活力。首先,在保证效率优先方面,可以在个人待遇水平与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相挂钩的前提下,考虑个人所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经济状况,根据不同单位的自身发展条件与承受能力,建立本单位特有的职业年金制度,借此来吸引各种人才,并使他们的职业技能在各自领域内得到更好的发挥。此外,针对特殊岗位,要建立特殊技能人才的激励计划,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人才和单位的双赢发展。

综上所述,职业年金制度作为一项刚刚起步的改革措施还处于初建和完善阶段,今后在制度运行过程中还会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各级政府不断做出制度与法律层面的应对。改革的目标是要在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权益的同时,更加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执行层面的严格和公正,更好地发挥职业年金制度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作者:冯锦彩 董洁 冀鹏飞 单位:山西省委党校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