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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与完善阶段(1995年后)
随着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了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为了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下发[1995]6号《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先后又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等等。至此养老保险制度进入较为完善的阶段,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社会统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较为完整。
二、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关对策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全,不断探索、调整、完善的过程,在执行过程中就会由于政策的衔接而产生一些问题。下面笔者谈谈在职工办理退休时出现的一些问题。
1.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时。我国退休现执行的国发[1978]104号《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管理岗55岁,生产岗50岁。职工在办理退休前因工负伤,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同时要进行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不能按时办理退休,至少会顺延退休时间,由于工资待遇不变,养老保险就在继续缴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只能按法定退休年龄结止,顺延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记入个人账户,但缴费时间不计作实际缴费年限,这样就损害了职工的利益。笔者认为既然职工已实际缴费,并能计入个人账户,就应该算作实际缴费年限。
2.长期合同制工人在办理退休时。1986年10月实行招用长期合同制工人,需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本人需缴纳标准工资的3%养老保险金。现行办理退休时,长期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未缴纳养老保险不计作工作年限。可当时是在国营企业中推广实施,一些大型的企业执行得较早、较好,加之缺乏指导、监督,在执行时间、范围上也参差不齐,所以有些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时间较晚,使得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与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时间不符,而未缴费时间不予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如果按后来的政策补缴养老保险,也是不妥。当时规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为本人标准工资的3%,如长期合同制工人低于本企业同等职工待遇的,企业给予职工本人工资15%的补偿,如果职工当时正常缴纳,也不会有负担,甚至还有结余。而现在补缴就不一样了,会给职工增添一大笔开销。由企业的执行,政策的衔接、不完善等产生的问题,全部让职工买单,不合理。如果职工已缴纳养老保险金并记入个人账户的,记作实际缴费年限,已工作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否和原固定工一样,实际缴费年限从1995年计算,1995年前未缴费的记作视同缴费年限。
3.1992年—1994年的工龄计算。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养老保险政策也逐步完善,但这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有的企业从1992年开始建立账户,缴纳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在办理退休的具体工作中,1992年—1994年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合并1995年计入个人账户,1992年—1994年计作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从1995年计算。可还有一些职工1992年—1994未缴纳养老保险,却要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扣除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这明显是执行政策口径不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不计作实际缴费年限,计作视同缴费年限,而未缴纳的不计作视同缴费,是要扣除工作年限。笔者认为应该保持口径一致,1992年—1994年都计作视同缴费年限。以上意见妥否,希望引起相关部门与广大养老保险工作者的讨论,从而进一步找到更加合理的方。
作者:郝秀珍单位:山西焦煤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西铭矿劳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