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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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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论文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金的筹集机制不顺畅,导致一些地方养老金的发放不能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方面的规定: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政府或村集体应当对参加农村居民的缴费给予补助。很明显,该政策缺乏刚性的约束,实际操作出现一些变异。有的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壮大,资金的筹措就游刃有余。有的村地理位置偏僻,也没有特色资源,村集体经济单薄,养老资金筹集就捉襟见肘,政府、集体的补贴、补助部分不能到位,养老金完全需要个人缴交,失去了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属性,使农村养老制度的落实成为解不开的难题。

(二)农保普及仍不全面,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尽管各地政府为了实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宣传力度,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但是和预期目标仍然有一定的差距。截至2012年12月底,新农保参保人数达到4.6亿人,仍有几千万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没参保。这些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大多是年轻人,若要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参保积极性,还需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很多农村年轻人对养老政策理解有一定的偏差,总觉得那是老年人的事情,自己还没有这个必要。再说标准那么低,和家庭开支相比简直杯水车薪。殊不知,养老基金是防患于未然,有备无患的社会保障,是家庭和谐的一道重要屏障。

(三)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力度薄弱。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法律意识淡薄,长官意志严重,往往通过所谓集体研究决定,将已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挪作他用,有的用作抵押贷款,有的用于支持地方项目建设,有的甚至违规提取管理费用,用于弥补部门行政经费不足。大量的违规现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基金流失或亏损,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损害了保民的权利,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当地社会和谐。一些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设置不到位,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管理人员水平低,专业化监管人员不足,难以有效的进行监管。同时,目前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只能存入了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难以使基金的增值同国民经济增长水平、国民收入增长水平同步,物价的飙涨必然引起货币的贬值,这就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构成事实上的缩水,迫切需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和经营,使保金能够得到保值增值,使广大农民从养老制度中受益,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二、福建省龙岩市养老保险的大胆尝试

(一)先行先试,率先实现全覆盖。龙岩市养老保险首先在上杭县进行试点,福建省确定永定、武平、长汀为第二批试点单位,龙岩市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将新罗、漳平、连城一并纳入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单位,提前实现全市七个县(市、区)新农保的全覆盖,率先成为全省第一个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设区市。所需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市县共担”的办法进行筹集。龙岩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将新增财政支出1.2亿元,对农村养老保险在财政上给予强力的支持,体现了当地党委和政府对惠农政策的高度重视。按照政策,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将获得55元以上的基础养老金,龙岩全市30多万农村老人将受惠。虽然一年总计每人才能领到660元,对于城镇居民来说可以忽略不计,但是足够贴补家庭盐油酱醋的费用了,因为从广大农村的实际来看,儿女对父母的粮食和蔬菜还是会供应的,反正不用掏现金,只不过费点力气。660元等于老人的零花钱,不用经常向儿女伸手要,也维护了老人的尊严。

(二)与时俱进,逐步提高。为了提高农民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待遇,龙岩市政府先后于2013年下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和《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两份文件,从具体的收益上体现了让农民共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各县(市、区)政府积极做好待遇调整工作,也都相继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文件。调整后,全市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85元,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为:新罗区每人每月118.3元,永定县、上杭县、长汀县、连城县每人每月110元,漳平市每人每月105元,武平县每人每月90元,虽然各县由于经济发展的现状不同,提升的幅度也不同,各县农民的受益程度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上杭县针对农村失地农民的现状,专门制定了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上杭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指导意见》,政策规定:上杭县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中土地被政府征用的农村居民均列为实施对象,实施对象分为15周岁以内、16至55周岁、56周岁以上三个年龄段。凡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即可享受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首批被征地农民1522名每月能够领取675元,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大大提升了了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每月675元,一年共计8100元,基本可以维持老人的正常家庭开支,生病住院也有农村医保的补贴,不至于伤筋动骨,儿女的负担减轻了很多,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

(三)大胆创新,新农保可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有一部分年轻人外出打工,也有的家庭为了孩子受到更良好的教育,到城市谋生居住落户。针对他们的实际情况,龙岩市政府规定:已参加新农保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已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人员,农村户籍迁入城镇户籍后,可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性养老金,其缴纳的保险费可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其已缴纳的保险费合并计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同时合并,达到领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该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理念,也适应了当前城镇化的趋势,大大激发了外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该举措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早了两年。

(四)完善后期服务。为满足城乡居民小额取现需求,合作金融机构投入资金在各个行政村布设“农信小额支付便民点”,为农民提供每日每卡累计取款金额不超过300元,每月每卡累计取款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小额取现业务,较好地满足了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频繁小额取现的金融服务需求。但是,毋庸置疑,龙岩在农村养老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是“新农保”发放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县市存在漏发现象,该市永定县、新罗区、长汀县、武平县等县存在2011年度新增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未按规定给予发放基础养老金,引起农民对政策的质疑。二是各县(市、区)均不同程度存在养老金被冒领的现象。全市发现62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冒领养老金3.89万元。虽然损失数额并不是很大,但也充分暴露养老金管理的漏洞,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和态度存在的问题,到了需要整治和加大监管力度的时候了。三是“新农保”个人缴费记录不合规。新罗区、漳平市、永定县、武平县未将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有的个人缴费记入不准确,该市长汀县201.72万元的保费收入未落实到个人账户,这说明资金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到位。四是“新农保”的收益不高,存在隐性流失。截至2011年6月30日各县新农保财政专户结余2.18亿元,其中:定期存款0.77亿元、活期存款1.41亿元,基金的增值未能体现最大化。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各县区的财政支持力度还不够,有的是当地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财政收入有限,只能保证工作运转,没有余力投入农村养老;也有的是领导对农村养老不太重视,总觉得是只投入没效益的事情,把目光集中在能带来效益的工业项目上;更有甚者喜欢形式主义,搞面子工程,中心广场建了又拆拆了又建,反反复复,劳民伤财,而对养老保险这一重要的民生工程却过于精打细算。二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根深蒂固,养老基金个人投保的的规模和档次还有上升空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但现在普遍选择最低的档次100元,其中不完全是经济能力问题,关键还是对政策理解不透彻有关;三是养老保险制度运作不够规范,存在一些管理的漏洞,一些地方领导个人意志干扰了资金法定用途,给养老金带来巨大的风险;四是基金的管理模式相对滞后,简单的存银行和买国债,面对通货膨胀的压力,保值增值就变成空中楼阁。五是后续服务还不够到位,大部分县区的养老保险金委托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办理,对一些年纪大、文化不高的农民,领取保险金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漳平市小乡镇农信社只有一人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业务,按规定参保对象每年缴费一次,个人将当年保费存入合作金融机构代扣,从各乡镇人口数量看,漳平市参保缴费对象少的乡镇3000多人,多的乡镇近20000人,在集中缴费期间,工作进度跟不上,群众排队时间长,有的乡镇农信社还存在要求批量收费。

三、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层次。鉴于目前中国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法的现状,应该完善养老制度的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确立农村养老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中的地位,促进农村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养老保险涉及的参保范围、缴纳标准、养老金的领取条件都有明晰的规定,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的主体都作出明晰的规定。如果尽快建立和颁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确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规范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将会更加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用模式,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权。德国联邦政府议会于1957年通过的《农民老年援助法》,规定所有农民都必须强制参加养老保险,而且农场主及其配偶和共同劳作的家属为参保投保人,确立了养老保险费由投保人保险费和联邦政府补贴资金负担,并将养老金制度改为现收现付制。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这种做法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二)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养老基金的注入。农民收入较低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为缩小城乡收入和社会保障差距,各国在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时大都奉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思路,对农民养老保险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或直接由财政出资给予养老保障。缺乏政府财政的支持,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可能健康发展的。由于根据我国现有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力所能及地承担一定的农村社会养老经济责任,中央政府要规范各级财政负担合理比例,“力所能及地承担”和“负担合理比例”缺乏刚性的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出现地方政府财政责任模糊状态。鉴于这种情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总量增长较快,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相应提速,应该加大中央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支出在中央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同时要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央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专项支出及时足额地转移到农村,发放到农村居民,避免被县乡两级挪用挤占,让广大农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政府首先应该以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福利性。在经办环节,应该把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这样就避免减少养老基金的缩水。为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建议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金补助制度,对参保对象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从其死亡次月起,按本人12个月养老金领取标准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

(三)规范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完成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建账工作,做实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的动态管理,确保个人账户信息完整、准确。建立常态的个人账户对账制度,做好与参保人员的对账工作。要完善管理服务,规范、完善新农保和城居保内控、稽核、内审、生存认证工作。规范应参保人数申报行为。建立正常的应参保人数确定机制,每年度确认一次应参保人数。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办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进一步规范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行为,提升和完善金融服务“不出村”工作。要加强统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完善信息系统功能,适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服务管理的需要。实现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的对接,与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交互。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死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四)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服务平台。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手段和途径还比较滞后。村民对养老制度的了解往往需要通过村两委和村民小组长的解答,如果村干部的业务知识有限,再加上私心杂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出现曲解和误解,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应该加大对各乡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业务知识、相关政策以及信息软件操作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工作中遵循“送政策上门,送服务到家”的原则,从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到资格认定等各个环节,实行挨家挨户上门“一条龙”服务。提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营服务水平,建立与信息化同步的政策制度。应该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督查,督查中心协同市劳保局、民政局对各乡镇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及时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农保中心工作人员深入村、组走访居民,实地了解群众参保、续保情况,全程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对工作落后乡镇实行约谈、告诫制,为确保人员到位、精力到位,建议农保站或劳保所工作人员不再参与乡镇中心工作,专门从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劳动保障工作。农信社配强配齐乡镇网点工作人员。建议农信社在新农保参保缴费集中期间,特别是农村墟天时间,农民集中缴费,小乡镇至少有2名人员、大乡镇至少有3名工作人员办理此项业务,开设绿色通道,规范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全市参保缴费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对于一些年纪大、文化水平低的农民,应该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采取更加灵活的领取方式,诸如流动站的形式,让农民在所在村落就能领取。

(五)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一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是由本级行政单位负责,对投资渠道以及基金监管主要依靠内部规章实现,缺乏对基金管理的独立性,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存在巨大的风险性。而且由于没有专业化团队,投资方向主要局限于回报较低的国债及银行存款上,很难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为此,促进养老金在当前形势下的健康、良性运转,显得尤为重要。可以尝试在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上,把养老保险基金委托资质良好的投资公司负责,进行专业化运营,增加基金的经济效益,把养老基金的蛋糕做大。英国要求委托银行建立独立的资金保管账户,这项规定为完善养老金社会工程奠定了非常重要的法律基础。无独有偶,法国农村社会保险由农村社会互助会负责经办,受政府委托对农民的社会保险进行管理,采取社会互助制,完全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合作管理,并自行选举管理层。这种做法很好了排除了行政单位对养老基金的人为干预,避免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发生。当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明晰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启动行政问责制,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对领取人的资格等进行公示,进行财政、审计和社会的多方监督,让养老保险金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李大清单位:河北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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