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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新农保”管理机制
实现“新农保”的长效供给,需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维护和监管。首先,要完善服务体系,加强“新农保”服务工作的宣传,建立方便快捷的办公机制和办公流程,利用邮政储蓄等深入每家每户,最大限度的服务于农民;创新服务方法,推进“新农保”服务的网络化,完成信息共享,推行“一卡通”服务模式,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和流程,最大限度的提高“新农保”服务工作的效率。其次,完善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建立新型的个人资金账户管理模式,确保个人基金的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其保值升值的空间。最后,要建立独立的“新农保”基金监管机构,废弃政府直接掌控的权利,监管机构可由人力资源、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等共同构成,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新农保”基金可以安全运作,让广大农民能够放心参保,以实现“新农保”的长效供给。
二、建立横向协调机制,确保“新农保”均衡发展
我国国土面积大,资源分布不均,造成了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这种状况必然会对“新农保”政策长效供给造成阻力。一方面,农民之间个人收入的差异性会直接影响个人参保缴费的能力;另一方面,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对“新农保”的支持能力。据调查,我国个人收入偏低的农民占绝大多数,主要分布在我国中、西部地区,而这些地区恰巧也是我国区域性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所以要建立横向协调机制,实现“新农保”均等供给,才能进一步实现它的长效供给。
1.建立政策支持机制。统筹区域发展,增加中、西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的地方经济和农民个人收入。继续坚持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这些经济落后地区更要加大力度实施惠农强农政策,加大农民个人经济收入。同时,国家要建立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经济方面的补助,确保这些地区对推动“新农保”的长效供给有足够的财政支持。另外,中央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一直占据着全国经济收入的绝大多数,而许多地方政府在经济方面存在缺口,所以中央财政对“新农保”政策的长效供给应该担负主要责任。
2.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第一,构建对“新农保”均衡发展积极有效的财政补贴机制,帮助农村残疾人和贫困农民进行个人参保缴费,确保全体农民都能真切的享受到“新农保”带来的利益。第二,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把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收入增加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转移给贫困落后的地区,帮助这些地区加强对“新农保”的财政支持,促进地区经济和“新农保”实施的均衡。第三,政府要加强对财政转移的监督,对转移的结果进行验证和审计,确保这笔资金能够全额用到“新农保”政策上,从而有益于它的长效供给。
三、建立整合提升的动态发展机制
1.整合“老农保”,转向“新农保”。保障已经参保“老农保”的农民也能够享受“新农保”的补助待遇,实现政策的公正公平,并帮助不满60周岁的还没有领取过养老金的“老农保”参保农民不花钱不费力地将个人账户转向“新农保”。整合“老农保”的同时,注意保障“老农保”参保人的利益,积极有效地向“新农保”过渡。
2.建立“新农保”和“城保”的转移机制。当前我国人口流动频繁,要保证“新农保”的长效供给,就要保证有切实有效的转移机制,方便“新农保”和“城保”的账户转移,解除参保人的后顾之忧。当“新农保”的参保人需要转移“城保”的时候,只需要把自己“新农保”的个人账户转移到“城保”下,按“城保”标准继续缴费。而“城保”参保人向“新农保”转移时,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8%转移至“新农保”的个人账户下,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缴费,即可享受“新农保”的补助待遇。除此之外,我们要加快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新农保”和“城保”的并轨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转移过程中对参保人的利益损害。
3.建立“新农保”的动态发展机制。要时刻注意新的变化和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农保”作出调整。对部分推行“新农保”还存在困难的地区,可以循环渐进地将管理层从县级上升到省级,没有困难的地区可以直接上升为省级管理。另外,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增长状况,增加“新农保”的补助待遇,提高农民的养老水平,有利于实现“新农保”的长效供给。
综上所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差异性巨大,严重阻碍了“新农保”供给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因此,我们要立足基本国情,从实际问题出发,建立纵向一体、横向协调、动态发展的新型机制,努力实现“新农保”的长效供。
作者:陈正芬单位:四川省珙县社保局